

新闻动态
随着人类社会文明进步,殡葬方式发展越多样化,包括土葬、火葬、天葬、水葬等多种形式。日前遗体埋葬主要有土葬和火葬后的安置主要有两种方式。土葬是中国自古以来使用最广又最多的古老传统埋葬形式,也是世界上广为使用的殡葬形式。火葬后骨灰处理有A横向平面墓地的葬式,B纵向地面土立体安葬的葬式和C环保殡葬形式等三种。A种葬式,是指用水泥、砂浆、石材,装饰材料等造成墓穴,称为普通土墓,目前中国普通使用。B种葬式是指将骨灰安置在建筑形式的设施如墙(壁)、楼、堂,廊和塔等,统称墙葬和塔葬。C种,是指骨灰撕散的葬式,主要表现为树葬、花葬、草坪葬和水葬(包括江湖、海河等)。下面简述下列几种葬法:...
墓园植物即能营构自然美,又是人们寄寓丰富文化信息的载体。托物言志,也就是说人们往往借植物的自然属性比喻人的社会属性,倾注植物深厚的情感表示自己的理想、品格和意志。例如,梅花象征坚强高洁秉性,就有了“寻常一样窗前月,才有了梅花使不同”,又如莲花象征吉祥如意,或将植物“人格化”,视为有生命,有思想的活物,以寓人格意义;如“兰生出谷,不为人而不芳”来比喻人的高尚品德,又如“野塘春水浸,花鸟夕阳人”景中怡悦之情,油然产生。...
生态墓园建设应着重植物造景,以景观生态学理论作为指导,适时适地选择和配置花木,在选树种时不仅要遵循生态经济效益、地理气候和美化景观相结合,还要看对自然环境适应强,抗逆性、抗污染、易于栽培管理,以乔木为主,有乔、灌、草组成生态绿地系统,其综合效益是纯粹草坪5倍。墓园毕竟与公园不同,总体上选择树种,应以常绿植物为基调,突显生命之绿,禅意之绿。例如,以树-形优美,四季长青的松柏类树种为主调,含有坚强、永恒传达某些特殊含义,同时适时适地选用落叶类植物,是墓园景观随时序的变化而变化,四季各具风貌,既给殡葬活动者提供殡葬的优美环境,又能满足人们的心理需求。...
前面已述及,墓园是指殡葬园林墓区的特殊公共绿地空间,是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和供生者寄托纪念情感的场所。它是集祭祀、旅游、教育和休闲为一体,其精神功能胜于实际功能。公园、公墓、陵园及私人园林的基地均属于墓园家族成员范畴,反映在时空演变发展过程中的差异都是血脉性相似,又有程度不同的称谓。生态墓园是墓园的内涵与外延的扩展和深化,是世界现代墓园发展的正确导向,是广大园林景观设计师梦寐以求的志向。也就是说,生态墓园是在墓园基础上不断提炼、升华、浸漫传统文化艺术的心理结构意识,浓缩了殡葬文化的精神,承载浓厚的宗教信仰和道德色彩。突出环保生态功能,强调生态伦理观,调适人与自然和谐关系,墓地与环境持续发展关系。那么何谓生态墓园?...
城市公墓开发运营企业的主要生产资料为土地,公墓规划问题实质上就是公墓用地规划问题。依据《城乡规划法》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我们认为,城市公墓作为政府给付行政事项的重要内容,公墓用地规划应当被纳入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规划范畴,并应保证每年提供充足的土地用于兴建城市公共墓地,满足公众对于丧葬的需求。...
从一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结构而言,皆要在开篇明确本部法律规范性文件的立法宗旨。立法宗旨不仅能够阐述本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立法目的,同时能够明确本部法律规范性文件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内容。譬如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其中既阐明了立法目的,同时又指明了所要调整的法律关系。此外,由于在任何法律关系中都存在着不同的利益主体,那么在一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如何做到利益调整的均衡甚至在某种情形下需要对某种利益主体作出倾向性的保护,这些都能够在立法宗旨中得以显现。再者,当运用具体法律条文出现争议时,立法宗旨所倡导的价值导向在解释法律条文的过程中同样能够起到重要的作用。...
法律关系是指“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与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但对于政府职能部门这一特定行为主体而言,权利义务更多是与职权或职责相互关联,行政机关的某项职权或职责既是其在执法过程中所遵循的执法依据,同时亦对其构成法律上的负担义务。...
在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政府职能部门、公墓开发经营企业、公墓购买者。如何界定这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直接关系公墓法律制度的修正与完善。在大陆法系中,公法和私法的区分一直是一个中心话题,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看法和见解,诚如德国著名学者基尔克所说,“公法和私法的区别,是现代整个法秩序的基础”。在主要大陆法系国家,对于公私法划分的标准有着深入的研究。譬如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在明确行政法庭和普通法院管辖权问题中就作出了许多划分的标准,并且在理论学界研究方面又对公私法的划分提出了多种学说。...
公物一词,含义宽泛,既有我们日常所说的“爱护公物”、“保护公物”,同时亦包含一些概念化的公共财产或公共财物,简单理解即为“公众共同所有(享有)之财产或物品”。公物权不同于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物权法》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尽管《物权法》第五章亦对国家、集体所有权进行了明确的规范,但是考虑到《物权法》作为典型私法,其中私人所有权仍旧是我国《物权法》调整重点。我国公物权概念系由民国时期著名行政法学家范扬先生首先提出的。他认为,“公法上之物权,或因财政权之效果而生,如作租税担保而认有之留置权是。或为军政及保育之利益而认有,如道路并其他之公物管理权及公用地役权是”。简而言之,公物权则是承担公共行政职能的公物所具有的权能集合,具体包括公物所有权、公物支配权和公物用益权。区分公物权与私物权,对于抨顺城市公墓运营管理过程中的公物权属关系有重要意义。...
在大陆法系国家,将法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公法人是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或公共团体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以私人利益为目的,由私人依法而设立的法人。根据法人成立或活动的目的不同,可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营利法人和公益法人是一对相互对应的概念,二者的区别在于法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而中间法人则特指一类既非公益、又不具有营利性质的法人团体,如同乡会、校友会等。我国《民法通则》以法人的活动性质为标准,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我国并未参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人分类方式,而单纯的以法人活动性质作为区分法人的唯一标准。在四类法人中,企业法人单指以营利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类法人,如类型公司、企业;机关法人往往指各种国家权利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特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法人,比如文化、教育、新闻等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主要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种公益团体和研究团体,如曲艺协会等。...
1、告别“入土为安”,提倡“上天”“入地” 关于殡葬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就中国的国情而言,规划兴建城市各级公益性公墓是目前许多城市首先要做的事。由于受传统墓葬方式的影响,目前的公墓建设比较单一,墓穴大多以台阶式、方阵式排列,主要建造材料是水泥或石材,风化瓦解的过程十分缓慢,加之绿地不配套,造成严重的“白化”现象。因此,将原有的平面式墓地改造为立体式的灵塔园(上天)或地下的壁葬(入地),是目前殡葬设施改革的重要途径之一。现代塔陵(包括地上、地下)与平面式公墓相比,好处是显而易见的:...
1、规划滞后一一自上而下对殡葬设施规划重视不够。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殡仪服务中心、公墓、塔陵、骨灰堂等。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殡葬设施用地属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中的U6(中类),但是,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的编制要求中,并未包括殡葬设施的内容。由此导致了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绝大多数城市都忽视了殡葬设施的规划,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
本报讯种下一棵松柏,将亲人的骨灰撒在树下,看着小树成长,仿佛逝者有了新的生命。在清明节即将来临之际,我市殡葬管理部门号召全市人民移风易俗、倡导殡葬新风,积极推广绿色殡葬、节土殡葬。...
去年,北京市已制定《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今年,公益性公墓仍是全市殡葬工作的重点。今年北京市将在制度、法规建设以及财政投入保障体系上向农村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倾斜,加快推进城乡基本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完善基本殡葬公共服务设施。依据《北京市殡葬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在前期充分调研的基础上,推广2009年平谷区农村公益性公墓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初步预计2010年全市将建设20个农村公益性公墓。...
利用殡葬系统开展优质服务月的有利时机,在清明节期间推出一系列的公益殡葬服务。一是实施“零百千万”工程,即骨灰撒海零付费、百元能买骨灰盒、千元温情送逝者、万元骨灰久安置。今年3月下旬,市殡仪服务中心在天津塘沽港外渤海湾举办了两次骨灰撒海活动,共有82份骨灰撒入大海,随行178名家属。今年还将举行约10次左右海撒活动。...
在“大民政”理念的指导下,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北京市殡葬工作以城乡一体化为突破口,力推殡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眼于统筹城乡殡葬服务资源、统筹城乡居民及各类民政服务对象的殡葬消费需求,在丧葬补贴、骨灰安置、公益性公墓建设等方面多措并举,2009年,借助清明节的有利时机,出台了以三项惠民利民新政为主的一揽子殡葬惠民政策,在国内率先实现了殡葬公共服务城乡同标准、全覆盖。...
(一)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殡葬行业是人类最古老的行业之一,关乎人生的最后一站。殡葬改革工作涉及千家万户,只有通过深入细致和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才能从根本上促进群众观念的有效转变。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宣传车、专栏、墙报标语等宣传媒体和宣传途径,持续、广泛地加强殡葬政策法规的宣传,把有关政策规定向广大群众讲清、讲明、讲透。要研究制定实施“遗体火化”的宣传计划,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使遗体火化的内容、要求和殡仪服务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要典型引路宣传,既要大力宣传革除丧葬陋俗、带头推行遗体火化涌现的先进典型事例,又要曝光违反殡改政策和不服从管理的人和事,不断引导广大群众树立现代文明殡葬新观念,提高群众实行殡葬改革的自觉性。...
(一)对殡葬改革重要性认识不足,执行力不高 一些地方和部门对殡葬改革的目的和深远意义认识不足,主观能动性不强,过分强调眼前困难或外部因素,对工作进一步深化存在畏难情绪。有的地方领导干部风险防范意识不强、能力不足,对殡葬改革尤其是综合执法带来的可能影响社会稳定和负面网络舆情风险点排查不全、研判不足、组织不周、应急准备不充分,对强制执行善后处置工作不彻底,产生次生安全事件或网络炒作风险依然存在。在具体工作中,有的部门工作配合力度不够,相互推诱,只强调部门人力、物力困难,没有切实履行部门工作职责。...
(一)主体责任明确,改革工作扎实推进 按照“政府领导、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市、县(区)两级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区)设立了专门的殡葬管理机构,结合实际相继建立完善了殡葬管理相关制度,对分阶段、分区域推行殡葬改革做出了安排部署。建立了面向城乡居民的殡葬救助保障体系,明确了各级和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切实建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业务人员、村(居)民委员会具体抓的长效机制,把责任落实到村(居)民委员会,强化基层责任。变事后管理为事前引导,切实转变人民群众思想观念,确保殡葬改革的顺利推进,为殡葬改革工作顺利实施提供了组织保障。...
1、合理选址布局 乡村公益性公墓的位置是影响村民不愿意迁坟的重要因素,一是公益性公墓距离较远,村民祭祀不便;二是受风水理论的影响,认为选择一个好的墓地能够庇佑子孙后代,这种思想在我国农村地区影响深刻且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因此,在公益性公墓选址时应充分体现村民意愿,考虑村民的祭祀需求,在法定范围内适当吸收风水师的合理意见,提高村民对公益性公墓的接受度。公益性公墓规模的确定需考虑该辖区范围内人口数量及结构,避免公益性公墓供给不足和土地资源浪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