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殡葬服务包括软件和硬件两个的方面:主要指殡葬职工对丧者及丧者家属的服务及殡仪馆、殡葬墓地的建设。在现代殡仪馆建设相对豪华的情况下.软件方面被放到了首要位置。殡葬单位既是经营服务单位,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窗口.又是开发移风易俗的直接现场。因此.必须以丧葬服务为示范窗.倡导“便民殡葬”新行风.推动殡葬改革的快速发展一要建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和充满人性化的殡仪服务体系。要彻底摒弃以往吐曾加利润靠提价.更新改造靠政府”的惰性思维.树立起“丧户至上.服务第一”的新思想.以优质服务及‘便民殡葬”为宗旨.满足丧主对殡葬服务的一切合理要求。同时,殡葬单位还要制定完善为丧主提供全方位服务的规范服务和文明操作程序及运行机制,严格殡仪馆的管理制度,规范殡仪馆从业人员的行为,不断提高丧主对殡葬服务的满意度。...
针对柳州市殡葬改革存在的宣传不到位等问题.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改革形势任务的宣传力度。一要深刻认识人口众多和上地资源希缺是我国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难题.围绕“认识殡葬改革它不仅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适应当前社会需求”的观点.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节约上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减轻人民群众经济负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迫切要求进行宣传要综合运用报刊、广播、影视等多种途径,宣传殡葬改革的意义,提高全民殡改意识,进而打牢殡葬改革工作的思想基础、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使殡葬新制度真正成为群众所认可并自觉自愿的行动。...
农村丧葬习俗重视风水文化,民众信仰安葬时间与墓穴方位关乎家族的兴旺与前程,寄托生者与死者心灵。玄学与周易风水学属于传统国学文化,殡葬司仪阴阳风水先生这一传统职业是农村民众连接死者与生者的媒介,作为民众的信仰,不建议取消和打压这一传统职业。殡改主管部门合理利用殡葬司仪,集中对农村阴阳风水先生进行宣传教育,引导阴阳风水先生鼓励民众选择火化,从村民信仰角度宣扬火葬及逝者骨灰进公墓利国利民利于后代发展。...
在农村丧葬习俗中,棺材是下葬的必备器具,土葬、骨灰装棺二次再葬都会使用棺木。殡葬改革推行必须从源头整治,禁止棺木生产流通。关闭棺木生产厂家,没收或适当补贴收缴棺木成品。农村民众的寿棺成品实施有偿收缴的办法,收缴的棺木用于焚烧火力发电、木材二次利用或拆分木材制作公益性骨灰盒。公益性骨灰盒由民政部门主管免费或有偿低价发放于农村殡仪馆供选择火化的家庭使用。管控棺木生产工匠,禁止工匠生产,没收制作工具。对违规私自生产棺木的工厂及工匠进行罚款或行政拘留处理。...
顺利推进农村殡葬改革,改变农村民众的殡葬观念是首要任务。殡葬改革应让民众正确认识传统土葬弊端,一方面科学解说传统土葬导致的土地资源浪费,污染土地与水源,尸体腐烂携带的病毒传播等。另一方面,借鉴国外劝阻吸烟所用的香烟盒外观设计(在香烟盒表面印制吸烟导致的肺癌病变、婴儿畸形等图片)思想,类似于宗教的“不净观”。在农村印制张贴宣传海报,印制土葬下葬后尸体腐烂,虫鼠侵蚀等警示图片。解说传统丧葬礼仪繁琐,花费高,不利于文明建设。而火葬既能快速降解尸体,高温灭菌消毒,又能节约丧葬开销与土地资源,减少环境污染。...
1、农村传统观念浓厚,基层政府殡改宣传不到位 我国的殡葬文化起源于人类早期的鬼神思想与宗教思想,围绕“灵魂不灭”的观点为主题。经过演变发展,具体形成体系制度可见于《礼记》,《礼记》乃儒家经典,主张“事死如事生”和祖先崇拜的观点。封建统治者孝道文化及社会文化的宣扬、宗教文化和殡葬文化的融合交汇、地域民俗的差异等原因,形成了我国各地不同而普遍具有迷信色彩的传统殡葬文化与习俗,这些习俗代代相传,演变发展,早已成为民间文化的一部分,农村地区是保留这些文化的典型。虽然殡葬习俗中间杂迷信与传统文化成分,但传统的殡葬习俗早已深入人心,难以动摇。...
党的十九大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这对殡葬改革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作为美丽乡村建设内容之一,殡葬改革对于保护生态、涵养水土、集约资源、改善乡风具有重要意义。随着整体社会环境发生巨大变化,农村传统丧葬习俗日渐式微,但又在“传统”意识和心理J赓胜下顽强坚守,处于一种矛盾与纠结状态。加之存在政策执行简单化、服务保障不到位、机制体制不健全、监管执法难跟进等间题,使殡葬改革面临着重重治理困境。...
1、南京市 南京市于2016年组织编制了《南京市殡葬设施专项规划(2015-2030)》。规划提出“构建惠民保障体系健全、土地利用生态集约、文化内涵健康与“现代化国际性人文绿都”相适应的现代殡葬体系”的总体目标,按照闭园、扩容、扩建、新建等若干类型,引导市域范围内七类殡葬设施实现合理规模和科学布局。规划对殡葬设施标准体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索,除了葬式结构、墓穴尺寸、绿化覆盖率等常规性标准外,还针对闭园、扩容、新建等不同类型的墓园提出了差异化分类引导,并提出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安葬范围和规模建议。...
从死亡社会学的产生背景来看,死亡社会学的兴起伴随着社会学领域对现代性反思的逐步深人,死亡成了对现代性进行反思的一个契机,学界也关注到了现代社会中生命秩序的失序与混乱。弗洛伊德作为一位边缘的社会理论家,最早提出了以死亡本能为核心的二元社会建构理论,并初步建构出了死亡本能理论。死亡本能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要摧毁秩序,回到前生命状态的冲动,在社会行动中则表现为破坏自身社会化的行为,产生焦虑、愤怒、痛苦等负面情绪以及行为,使自身和周围世界陷人失序状态。...
死亡也是中国社会思想家们十分关切的话题,但中国文化传统对于死亡的理解与西方并不完全一致,余英时认为中国思想史上,人们对生的关注远胜于对死的问题的追问,古人对长寿和不朽有着执念。儒家的生死可续主要是血统性延续于精神性延续,在血统上个体的生理之死可以通过子孙的绵延达成延续与永恒,在精神上儒家通过伦理上的三不朽,回避个体的实际死亡,使死亡成为一系列与道德学说有关的事件。佛家把死看作一种中介,认为人不仅有一生,而且有无数循环之生,死则是无数之生的一座又一座桥梁,并提倡通过火化清除涅盘的障碍,强调因果相袭和轮回转世。佛家的思想虽然类似于基督教,但是佛家的生并不是永生,同时道家在死亡观上将其原始的不死观念以及养生之道发扬到极致,进而进人物我两忘,与天地共存,以致不朽的境界。...
正如生与死的区分,涂尔干在《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中提出了“神圣世界与凡俗世界”的二元划分,自此“神圣与凡俗”成为宗教社会学的一对经典范畴,神圣与凡俗截然不同,是绝对隔绝的存在,这种圣俗二分的传统正是来自西方的基督教传统。《旧约》将人完全置于上帝创造的自然秩序中,人需要依照上帝对于世界所规定的整体秩序来生存,世间万物最终的归宿都是冥府,死亡并不是生命的简单毁灭或绝对终结,死者最终将进人缥缈的、亡者的国度,处于一种无希望的、暗无天日的状态。...
中国人的生和死是一体两面,死亡不仅仅指向去世之后的那个世界,更会塑造现实社会中活着的个体的行为,正如慎终追远是对亡者的悼念,也是对生者的道德要求。人类社会的死亡问题可以从社会学视角出发,拓宽至人与物、人与人、人与家庭以及人与社会关系的秩序层面的探讨。象征意义是精神分析的术语,是指被压抑的、潜意识的愿望或冲突通过其他事物替代而表现出来的方式,这一概念牵连到涂尔干对世界的俗圣二分,死亡心态虽然指向圣域,但往往在“家”这个俗域中展现。...
城里人可以用土气来藐视乡下人,但在乡下,土就是他们的命根,土地作为农民物质层面的保障,对于农民而言具有重要意义,在长期的农业生产中形成了土地保障观、土地致富观以及土地为本观等多种心理,农民对土地有一种特殊的情感,但这些土地多是耕地,而非丧葬改革涉及的墓地。...
人类所有高级的思想,正是起源于对死亡所做的沉思,每一种宗教、每一种哲学与每一种科学,都是从此处出发的,如何看待死亡是每个时代的人都在思考的问题。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死亡可以被看作是一系列相互关联和影响的文化特征所构成的特定文化综合体的核心,因此死亡社会学也会研究个体在日常生活中对死亡所持态度的社会效应,即关于死亡心态的研究。...
审查殡葬法律中的遗体火葬问题首先需要关注殡葬法规、规章与我国根本性、基础性法律的契合情况,这既是讨论立法问题的起点,也是殡葬领域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可见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并认可各民族享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已经经过国家根本大法的确认,而采取何种形式处理遗体,毫无疑问随着中华文明上千年的绵延早已在各地形成丧葬习俗,并且土葬和火葬的习俗也已经获得国家确认,所以在安置遗体这一问题上无论民族身份还是风俗习惯都应当获得同等保护。...
“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不应仅是如何扩大遗体火化适用范围、减少或消灭土葬的问题,推行火葬也不应与提高火化率等同,而应是殡、葬、祭的整体改革。‘火葬区覆盖率、火化率、殡仪馆覆盖率、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已是部分地区殡葬管理的直接目标。然而,在一些已实行全域火葬的地区,出于当地的习俗的需要或者完全是对推行遗体火化管理规定的民间变通,大量存在将遗体火化后又装棺土葬的行为。这些地区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火化情况一直领先,但因骨灰装棺土葬问题导致节约土地和移风易俗却并没有随着火化率的提升而有明显的进展。...
《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意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火葬区,如今再细究如何理解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量化标准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已没有必要,这个标准本应首先作为推进城市和农村殡葬改革的依照,但这些年来我们实际看到的是各地在这三个条件指导下有不同理解:火化范围从火葬区标准演变为包含特定人群、特定人口规模、特定地域等多种划定标准,豁免范围也从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扩大到包含宗教教职人员。可见各地在火化范围这一标准上各有不同,很难看出火化范围的划定与地域特征存在任何可靠的关联,特定人群的强制规定和豁免范围的差异政策也很难使人信服其必要性、合理性。...
《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该规定作为划定火葬区的基本指引,把人口、耕地、交通作为参考条件,以火葬区的该划定标准结合当前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符合这三个条件,也就是按该标准,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外,其余地区均应实行火葬,故这样的规定已经没有实际上的指导意义。...
惩治违法土葬、通过多方面的限制或者禁止规定消除土葬所需的殡葬用品和殡葬用地的来源,设置多种法律责任惩治、防治土葬的机会和倾向,这是法律规范通过惩治违法土葬、消除土葬条件来强制推行遗体火化的体现。...
《条例》第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火葬设施建设需要依托一定的地理条件,把殡葬设施用地纳入统一的城市建设规划和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是《条例》落实“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立法任务的具体规定,也是各地殡葬法规对殡葬设施规制的主要内容。从我国土葬和火葬两种主要丧葬形式看,殡葬设施的建设规划也分为土葬设施的规划和火葬设施的规划。但殡葬法规中的土葬设施规范极少,且形式主要是回族公墓,专为符合土葬条件的少数民族服务,管理机构多为当地的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委员会,而主要规范的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公墓、骨灰堂均属于火葬设施,按照《条例》,其规划和建设都有各自的审批和主管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