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南华县境内彝族普遍居住在农业耕作条件较差的山区,寒冷而干旱的气候条件、陡峭贫瘩的土地状况导致农业生产难于自足。农业耕作以小麦、玉米、马铃薯等为主,很少能种植其他经济作物,再加之农耕生产器具相对落后、粗放型的耕种方式,农作物的单位产量低。在大部分彝族地区,小麦和玉米成了主要的粮食作物。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90年代期间,当地彝族人的主食是玉米和小麦,只有在过节或者特殊日子里能吃上米饭。...
在改革初期,由于限定了葬礼的时间,有些传统仪式的内容需要简化甚至省略,仪式日程非常赶,不再能像传统制度一样讲究太多仪式上的细节。传统葬礼仪式如前文所述,其内容非常庄重而丰富。除了三位神职人员外,还需要三位吹师吹奏琐呐来配合。进行改革之后,在葬礼上只允许请一位神职人员,且不再请吹师。但是,随着改革的推行,葬礼时间没有了一个严格的时间限定后,葬礼仪式逐渐恢复到传统模式。从一开是只请一位毕摩,不请吹师,但目前请两三位毕摩,一名吹师。新的丧葬政策本着文明、节俭办丧事的原则,呼吁减少吊丧人员,缩减葬礼规模,杜绝丧事大操大办。在改革试行阶段,不允许像传统葬礼一样有太多亲友前去吊丧。呼吁除了主家、后亲、尸亲和少量本村村民外,其他亲友不能前去吊丧。...
(一)科学合理划定火化区,确保逐年提高火化率。各县区要按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完善殡仪馆、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基础上,把人口密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划定为火化区;暂不具备火葬条件的地区,划定为逐步推行火葬区,由当地政府在规定的时限内推行火葬;边远山区可暂时划定为土葬区。2009年至2010年重点在中心城区、县城驻地推行火葬, 2011年至2012年重点在县城坝区、乡镇驻地推行火葬,2012年以后逐步向农村和偏远山区发展。火葬区的具体划定和调整,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方案,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如今,随着城市急剧扩张以及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城市土地资源日益紧缺,但是人们对于墓地的需求却只增不减,这给城市土地资源的合理分配带来很大的困扰,逝者与生者争地问题一度十分棘手。并且我国目前最为盛行的安葬模式,即我国传统骨灰墓葬形式,由于需要对土地进行硬质化的处理,更加剧了土地资源紧缺的形势。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并且随着在西方国家盛行的生态葬法在我国的引入,人们的丧葬观念日益发生巨大的变化,越来越多的人们开始选择生态集约葬式来替代传统墓葬形式,新型生态集约葬相较与传统墓葬形式,主要有以下三个明显的转变:...
现代城市墓园只有与城市大的生态格局及体系相融合适应时,才更具有长远、持续发展的意义,所以应当把墓园作为一个小的有机生态系统融入到城市大的生态格局当中,这就需要提升墓园自身的生态性,可通过墓园的园林化,加强墓园的生态本底。具体的做法有,多采用花葬、草坪葬、树葬等绿色生态葬式,增加墓园的绿地率,使绿地成为墓园的基底,同时减少对墓园土地的硬质化处理,多采用生态性透水性的铺装,例如植草铺装,保证墓园生态系统的内部各要素能够实现良好的循环。此外,还需加强对墓园的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建立完整的生态结构以及稳定的生态群落。...
生态美学是一门尚处于形成中的新兴学科,是美学与生态学相结合的一门学科,符合生态美学的设计是指能够满足自然生态的内部平衡秩序、能够保障自然生态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环境高度和谐统一的设计,它主张调动唤醒、充分利用大自然系统内部的内在能动性来实现生态及自然的修复。...
公认的现代园林景观的奠基者以及推动者是美国的景观设计大师奥姆斯特德,他引导带动现代园林景观在继承优秀传统园林景观设计理念与方法,摒弃革除一些陈旧与社会发展现状不符的观念的同时,针对新的发展趋势,有了新的拓展,向着适应时代潮流的方向发展。...
“文脉”一词最初属于语言学研究的领域,“文脉主义”最早被提出是在后现代主义时期,由于现代主义时期的设计因追求发展和效率,过于刻板和生硬,忽略了文化基因的延续以及文化脉络的发展,使得文化呈现被割裂、断层的现象。因而当针对上述问题进行批判改造的后现代主义时期来临时,注重文化传承以及内涵发展的“文脉主义”这一观点被正式的提出。他的提出者罗伯特·凯恩斯是后现代主义建筑设计师的代表,除过“文脉主义”,凯恩斯还概括总结出隐喻主义、以及装饰主义这两个后现代主义时期的重要理论。...
在大殓仪式结束后,晚辈为彰显孝道与哀思,依据与逝者之间的亲疏关系,穿着相应的丧服,此举称之为成服,在民间俗称“戴孝”。成服是儒家的礼制,建立在血缘关系、嫡庶关系、亲疏关系和男女性别之上的,不得逾制和擅自更改,谓之“遵礼成服”。自周以后成服之俗历代沿袭,丧服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五服”,即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五种服制。...
“棺,关也,所以掩尸。”在史村,人们将棺木俗称为“木头”或者“大棺”,在旧时,村中家境较为富裕的人家会在老人离世前就准备好棺木,称为“寿木”。在挑选棺木的过程中,对于木料的选用和厚薄均有着严格而细致的考量,以“柏木为上,桐次之,揪又次之;其厚薄分为二三四、三四五、四五六等。中产之家率用桐。”松柏有万古长青、子孙绵延的好兆头,故而是富裕人家的首选。打造棺木所用的木板数量也有讲究,使用的木板数量越少,价格越昂贵。用四块组成的棺木,名为“四股头”或“四独货”,为上品;用八块板组成的叫“八股头”或“八仙寿”,为中上等品;由十块组成的叫“十股头”,为中等品;“十二股头”为中下等品;“十四股头”为下等品;另有十八块板、二十四块板组成的,美其名为“十八罗汉”和“二十四孝”。...
人死之后要先请阴阳先生来到房中,阴阳先生根据逝者手指所捏的方位,判断逝者的灵魂所在位置,村里人称“东南成神;西南成人;东北成骡马;西北成鹅鸭。”灵魂所在位置可卜算逝者来生的命运。其后,阴阳先生要开具殃榜贴在堂屋内,上书逝者姓名、出生年月,并告诉主事人家葬礼过程中要遵守的禁忌、定下葬日期、掐算下葬那天有没有什么妨碍、若有妨碍该如何破解以及之后上坟的时候应避开的日子等等。...
目前我国学者对于人们丧葬观念的研究大抵有两条路径,一种是从微观上对丧葬过程中的礼仪要素如纸扎、引魂蟠、镇墓文、买地券、坟墓、棺撑进行解读,进而分析人们的丧葬观念;如陈华文通过对复、归煞、祭祀等丧葬礼仪中的重要内容进行解读,认为灵魂信仰不灭的观点是人们选择隆丧厚葬的重要原因。黄景春通过对金华市汤溪镇的葬礼进行田野调查后,发现丧家在下葬时除了会用到骨灰盒以外还会用到“买地券”,认为生者仿照人间的社会秩序为死者打造了另一个世界的生活秩序,为其建立了阴间的居住场所,并构建了一种永久性的时间与空间关系。王娟反思了以往的研究模式,对陪葬物进行了历史的研究,认为从“明器”到“冥器”体现了不同的丧葬观念。“明器”与“冥器”分别象征两个截然不同且对立的世界观及生死观。前者没有涉及到“阴间”“来世”之类的元素,然而后者的存在明显地暗示出“轮回转世”这一概念。这两种观点反映了古代人们对于死亡的态度最初是理性的,后来人们的丧葬观念融合了宗教信仰中关于灵魂不灭的看法。...
常羊山公墓地处宝鸡市南郊炎帝陵风景区内,墓园结合山峦地势,以大片绿茵、宽阔石阶把两座山体连成一片,苍松翠柏,漫山碧绿,既有时代气息,又孕育民族风格,成为了逝者理想的安息之地。2006年,常羊山公墓被省政府授予“省级园林式单位”,2008年被民政部表彰“全国清明节优秀观察点”。...
清明节是广大人民群众缅怀先人,祭扫陵墓,传承文明的重要日子,每年到了这个时候,人们大都要上坟烧纸或通过其它方式祭奠先祖,表达怀念之情。为了倡导文明祭祀,近年来,我们渭南市加大殡葬改革的力度,大力宣传移风易俗勤俭办丧事的新风尚,引导人们用鲜花、种植纪念树等文明、生态的方式表达对家族先人的怀念之情,树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祭祀方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通过倡导文明祭祀活动,渭南市清明节祭祀活动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良好风气,大街小巷难见纸灰冥币,人们都自觉地到集中设置的焚烧点祭祀,“文明祭祀,平安清明”的氛围逐渐形成。...
土葬和火葬都被寄予了生者对死者最终归宿的期待,同时也使生者的别离情感得以填补、朴素的丧葬愿望得以实现,完成了殡葬活动中生命和死亡两件大事的认识闭环,带着对生命的美好祝愿继续踏向新生活。可以说土葬和火葬作为不同的遗体安置形式实际上都带有某种迷信的意味,不过这种迷信的出发点是基于人类对美好、顺遂等原始情感的向往和追求,而不是可以随意被标签化的“陋俗”,这些看似落后、乡土的民间习惯及其背后所蕴含的传统法文化,仍然影响着国家法律及社会秩序。...
在华夏民族悠长的殡葬历史中,以人文习俗为根基的土葬和火葬两种遗体安置形式经久不衰,“入土为安、事死如事生、灵魂不灭、肉体飞升、赎罪”等殡葬观念在我国聚合形成殡葬习俗的大杂烩,并已有相当规模的受众和传统依赖。二者最明显的区别是在丧葬活动中是否保留遗体,其背后的动因除了不同的殡葬观念影响外还有遵循先例、逝者遗愿等考量,需要着重注意的是,土葬的流行与稳定的殡葬意识和传统习惯直接相关,而火葬的盛行也是因为对火葬文化的认同和自愿追随,历史上主政者干涉土葬和火葬的原因并不是因为遗体安置方式与正统殡葬文化相背离,而是丧葬活动本身的形式无法体现出主流文化所需要的物质上可识别的特征,需要通过对各种丧葬仪式和用器的细致规定来维护社会礼法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颁布,相较于我国以前的民事法律最突出的亮点是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编规定“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受到侵害的,其配偶、子女、父母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确定了死者的遗体受法律保护,而殡葬管理法规却要求死者的遗体“应当火化”,作为我国的基本法律,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是落实宪法保障人格尊严的基本原则的宣言,也为行政立法和司法解释确定了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
目前殡葬管理实践中待解决的突出问题有公墓危机、火化意愿低下、殡葬服务体制机制等,这些问题在全域火葬地区和火葬、土葬并存地区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殡葬改革有其自身需要遵循的客观规律,预先设置火化任务并限定完成时间这种任务式、责任式的硬性执法要求不是法治所需,其反映的是僵化的管理观和盲目的政绩观。...
“禁止制造、销售迷信丧葬用品;禁止在火葬区生产、经营棺木”、“遗体应当就地就近在殡仪馆火化;接运遗体应使用殡葬专用车;除指定的公墓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墓碑”。这些都已是各个地方法规、规章文本内的通用表达。可以说服务于实现殡葬改革目的的强制火化制度从两个方面进行了规范设计:其一,上下位法都有共同的立法目的,也都被赋予了完成殡葬改革的历史任务,立法理念、推进策略做到上下一致。我们可以看到,推行火葬、禁止迷信丧葬用品、殡仪服务统一交由殡仪馆等与遗体火化有关的规定贯穿于国务院的《条例》及各地的管理条例、管理办法;其二,落实到地方的改革要求可能与当地传统、文化等存在直接的价值冲突,需要当地在立法权力配置的范围内制定便于执行的细则。我们也可以看到,火葬区的划定方式和实施程序,民族丧葬政策的变通、违法土葬的责任设定等在各地的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存在明显的差异,但是禁止迷信丧葬用品、殡葬服务由专门机构负责这两部分殡葬管理的内容则是大同小异。...
从《条例》的文本看,作为规范殡葬行为、殡葬行业的最高法律文件,2012年修改以前它赋予了殡葬主管部门实施强制火化的权力,规定了以火葬区为单位推行火葬的殡葬改革要求。从立法权限的配置体例上说,当2012年后《条例》删除了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火化的权力,也就意味着殡葬改革方式面临着需要做根本性调整的可能,起码无法再按照之前的方式强制推行下去,但我们实际看到的是,行政机关以责令改正为依据仍然可以实现继续推行遗体火化的效果,并且这种效果还是靠法律赋予的行政机关权力实现的。这就需要回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来观察这一问题:下位法有权对上位法进行细化执行,并且为执行上位法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设定一定的法律责任以保障这种执行具有更加明确的内容和更加符合本地区的治理策略。强制火化的规范设计正是在这样的制度环境中发展起来的,即使行政法规规定的法律后果不够强硬,只要殡葬改革的基础规范没有改变,只要《条例》依然规定为“应当火化”,只要丧属在丧葬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未得到明文确认,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就有充足的理由设定强硬法律后果继续完成行政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