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我国《宪法》尊重各民族的风俗习惯并认可各民族享有保持和改革自己风俗习惯的自由,土葬和火葬早已在各地形成丧葬习俗,尽管这种民俗本身也在不断变迁和发展,但其必定依赖于背后深刻的民族文化发展和历史与现实之间的反复较量,最终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尊重。我国《刑法》、《民法典》在遗体权益的规定这一问题中二者一致把遗体确认为个人利益,其他个人自然无权对其剥夺和限制,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规,从立法原理上说,对其施加影响显然也不能以超出保护个人利益以外的理由为依据。...
国家层面的殡葬管理法规经历了从1985年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到1997年的《殡葬管理条例》再到2012年的《殡葬管理条例》发展,尽管它本身已经不适应时代要求,但部分地方法规、规章的更新和执行更为落后,以2012年的《殡葬管理条例》删除“可以强制执行”为例,浙江、山东、吉林、福建、甘肃、四川、黑龙江、新疆、山西九省的法规、规章至今仍然在该条上保持着“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其后果是除了与上位法《殡葬管理条例》抵触外,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地方法规在执行上位法中的权限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2011)》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比照同期湖北、辽宁、陕西、云南等地对该条的修订情况,不难看出国家层面对违法土葬的法律责任规定已限于“责令限期改正”,地方法规、规章无权继续规定为“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这是新法变更而旧法未及时同步致使地方法规沿用旧法的管理措施出现立法上越权的情况。...
审查殡葬法律中的遗体火葬问题首先需要关注殡葬法规、规章与我国根本性、基础性法律的契合情况,这既是讨论立法问题的起点,也是殡葬领域行政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不应仅是如何扩大遗体火化适用范围、减少或消灭土葬的问题,推行火葬也不应与提高火化率等同,而应是殡、葬、祭的整体改革。火葬区覆盖率、火化率、殡仪馆覆盖率、农村公益性公墓乡镇覆盖率已是部分地区殡葬管理的直接目标。然而,在一些已实行全域火葬的地区,出于当地的习俗的需要或者完全是对推行遗体火化管理规定的民间变通,大量存在将遗体火化后又装棺土葬的行为。这些地区虽在全国范围内执行火化情况一直领先,但因骨灰装棺土葬问题导致节约土地和移风易俗却并没有随着火化率的提升而有明显的进展。...
《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意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火葬区,如今再细究如何理解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量化标准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已没有必要,这个标准本应首先作为推进城市和农村殡葬改革的依照,但这些年来我们实际看到的是各地在这三个条件指导下有不同理解:火化范围从火葬区标准演变为包含特定人群、特定人口规模、特定地域等多种划定标准,豁免范围也从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扩大到包含宗教教职人员。可见各地在火化范围这一标准上各有不同,很难看出火化范围的划定与地域特征存在任何可靠的关联,特定人群的强制规定和豁免范围的差异政策也很难使人信服其必要性、合理性。...
《条例》规定“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该规定作为划定火葬区的基本指引,把人口、耕地、交通作为参考条件,以火葬区的该划定标准结合当前我国的发展状况来看,全国绝大部分地区都符合这三个条件,也就是按该标准,除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少数没有火葬条件的地区外,其余地区均应实行火葬,故这样的规定已经没有实际上的指导意义。...
美国的殡葬服务业很发达,这表现在殡葬服务场所的数量和布局的科学化合理化、殡葬设备设施的科技现代化、殡葬专业教育的高度发展、殡葬服务的人性化专业化、殡葬工作者的专业化执业化、殡葬管理的法制化科学化市场化等等方面的程度和水平都很高。...
现有关于殡葬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见诸于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各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之中。关于殡仪馆、火葬场和殡仪服务站、骨灰堂,规定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设区的市、自治州的民政部门审批。...
政府作为管理公共事务的机关,应该是只管理社会的公共事务,不涉及私人事务;只绷7公法意志,不执行私人意志,不体现为个别权利,不允许公权与私利之间发生联系。但是,由于绝大多数的殡葬行政管理机构多年来实行的是“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在殡葬服务的“运动场”上,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或因职责繁杂顾此失彼,或因自我偏袒失去公信.,或因能力有限道德规范,致使殡葬服务市场处于一种失灵的状态。...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已经逐步渗透到各个行业。经营理念和营销手段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物流系统的发展,材料和工艺水平的发展,法治观念的进步等无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殡葬服别示业的变化,我国的殡葬服务市场进入了一个关键的转型期。...
殡葬服务属于第三产业,即服务行业,如餐饮、宾馆、旅游、美容美发、娱乐、影视等。所有的服务行业都是为“生者”服务的,而唯独殡葬行业的服务对象是“死者”。殡葬服务的直接服务对象是死者,而间接服务对象却仍然是生者,如丧属、助丧者、吊唁者等,因而构成一门特殊的服务业。殡葬行业面对的是一个特殊的服务群体对象。优质的殡葬服务是现代社会的需要,并构成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
我国的殡葬服务市场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发展过程。 建国初期,在沿海沿江的一些大中城市,曾经存在着很多民营的殡葬服务机构,如私立殡仪馆、私立公墓、私立寄框所、私立运框所等,也有一些从旧政权机关接管过来的公营机构,如上海市的西宝兴路火葬场、静安公墓、八仙桥公墓等。这个时期,殡葬服务主要是由民营机构承担,公营机构则主要是承办慈善和公益性质的服务,如西宝兴路火葬场承担全市倒闭街头的露尸的火化业务。...
首先是中国的一元论对西方的二元论。“祖先崇拜”是中华文化里及重要的心理因素,中国人是以一元论的眼光看待死者及丧事,虽然中国人的灵魂观念非常浓厚,但是一般人更看重躯体,不仅死者仍被视为本家族的一员,死者的牌位与坟墓还被认为是死者存在的延伸象征,因此祭祖仪式尤其神圣,受到百倍的尊敬和保护,此种祖先崇拜导致中国人喜欢“隆丧厚葬”。...
中国原始社会时期,逐渐产生了宗教迷信灵魂不死的观念,过去没有亲人死后埋葬的习惯。自产生发灵魂不死的观念以后,就有了埋葬亲人的习俗。唐杜氏《通典》说太古时代凶礼中规定古之葬者,厚衣之以薪葬之中野,不封不树,丧期无数,后世圣人易之棺掉。在半坡遗址墓碑中,埋葬的死人多是头朝西,表示灵魂寄托西方的意思。这种宗教信仰,对祖先的崇拜观念,在我国母系氏族就产生了。...
我国古代“风水”文化的起源、形成和发展有一个相当长的过程,“风水”最早见于晋人郭璞传古本《葬经》,谓:“气乘风则散,界水则止,古人聚之使不散,行之使有止,故谓之风。水风水之法,得水为上,藏风此之”,又云:“深浅得乘,风水自成”。葬经简明概括风水选择标准谓:“来积止聚,冲阳和阴,土厚水深,郁草茂林”,相宅,相墓都要寻求“聚气”的地方,着眼于地理地势,一来选择高地以防潮防水,二来选择地势宽广,山清水秀之地给人以好的心理感受。后来人们渐渐地将死者墓地风水的好坏直接跟生者的贫富贵贱、吉凶福祸联系起来。也就是说:一种山环水抱、均衡格局的相对封闭型空间环境,是“藏风聚气”的风水宝地,这样才能“感通天地”,“鬼福及人”.得到“安昌”。这种山川形态对于古代人的居住来讲是适于人们农耕生活的自然环境,但作为葬地,则无任何人生存的意义。排除其中的迷信成分和神秘色彩,风水仍具有生态环境意义、景观意义和审美价值。...
“天人合一”的观念是中国殡葬文化的哲学基础,在漫长的历史时期中,不仅影“呵殡葬建筑的发展,而且贯穿了中国古代建筑的整个发展过程,渗透到传统建筑的方方面面。古代的物质文化,制度文化和观念文化的创造都离不开农耕这个物质基础。中华民族是传统的农耕民族,农耕文化的特点,使人与自然形成了一种不可分离的关系。风调雨顺带来五谷丰登,国泰民安;天灾带来人祸,这是以农为生的先民们对自然与人类关系的最直接的感受。天、地、人,好像处在同一规律的制约下,自然是双刃剑,既可以施惠于人,也可以降祸于人。...
由于不同地域自然条件的差异,不同民族的观念与传统习俗的差异,故在我国历史上形成了多种处理己故亲属的丧葬方式。...
在中国历史和中国文化中,殡葬是一个重要的内容,有非常深厚的文化内涵。在上海这个具有特殊经济地位和文化地位的城市中,包含着古代文化和现代文化的衔接,包含着大陆文化和海洋文化的冲撞,也包含了中国文化和外国文化的交融。...
市公益性公墓成功举办了首届节地生态安葬仪式;千阳县“一碗泡馍办丧事”在省内传为佳话;麟游县在农村、社区创新开展婚丧礼俗改革活动,推进移风易俗、助推乡村振兴……...
殡葬工作涉及千家万户,是政府关注的民生事、百姓的家庭大事,事关精神文明、乡风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近年来,我市将殡葬改革作为重点工作来抓,专题研究殡葬改革工作,加大财政资金保障。市政府建立了以分管副市长为总召集人的殡葬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形势,研究重点工作。为了把殡葬改革落到实处,我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推进城乡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宝鸡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等系列文件,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满足群众殡葬需求提供了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