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殡葬习俗也悄然发生着变化,但长期形成的传统殡葬模式难以从根本上改革突破特别是“无碑不成墓”的思想根深蒂固。如何跳出传统公墓的旧模式,是公墓改造和建设所面对的一个突出课题。因此,他们经历了一个从树葬开始.深化为多种植物组合搭配的艺术体、再由艺术品转化为市民能够接受的、可作为福位的商品的艰难探索过程。...
公墓建设的关键是定位和规划。原旧墓区规模虽不是很大但具有依附山势的良好自然条件和地处市区中心的地理位置优势因此他们本着“建文化园林、造前人后福、创改革新路、积社会美德”的开发经营理念,邀请了建筑、园林民俗、文化艺术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对福宁园进行全方位、高品位的总体规划设计。...
死者的遗骸、遗骨或骨灰是主体人身的物质要素的转化形式,留存了主体的某些人格性特征,是死者亲朋好友追思回忆的物质载体,某些死者生前曾为社会、国家甚至人类做出了贡献,其更为后人所悼念的物质载体,死者的遗骸、遗骨或骨灰上寄托了死者后人的怀念之情。墓地作为死者的安息之所,在人们的情感上已经与死者的遗骸、遗骨或骨灰混为一体,导致墓地与人格利益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墓地的侵害会导致对生者精神上的极大损害,这使墓地成了“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死者遗骸的存在是长期或永久的,墓地作为墓祭的场所和祖先遗骸的归属地应具备长期的稳定性,这使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应长于一般的用益物权,且应建立自动续期的制度,以实现墓地的基本功能。...
(一)带头宣传引导,倡导殡葬改革。殡葬改革是破千年旧俗、树一代新风的社会改革,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关系党风政风民风。党员、干部要进一步深化对殡葬改革的认识,主动宣传殡葬改革,加强对周围群众殡葬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加强对直系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约束,头抵制陈规陋俗和封建迷信活动,带头制止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带头规劝不良治丧习惯,决不允许党员、干部对违法违规殡葬行为听之任之甚至包庇纵容。...
一、加快推进殡葬管理立法步伐。以有利于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尊重人民群众意愿、降低人民群众丧葬负担为目标,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法》,提升殡葬法律效力并与其他相关法律有效对接,以法律手段定位殡葬管理性质,依法规范殡葬行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殡葬权益,大力提倡绿色环保殡葬,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加强殡葬行业规章制度建设,制定或完善殡仪馆管理办法、公墓管理办法、殡葬档案管理办法、殡葬环保设施标准化管理制度等,形成与殡葬法相配套的法规体系。通过殡葬管理立法,积极推行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管办分开,将现有殡葬监管执法机构与殡葬单位彻底分开,规范殡葬服务机构行为,加强殡葬执法和市场监管。...
殡葬业管理体制不畅、监管缺位、市场混乱,服务不规范、收费不合理。殡葬业收费标准缺乏严格的成本核算和利润控制,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的丧葬用品、服务中介、经营性墓地等服务环节“暴利”突出,加之炒墓之风与捆绑消费盛行,目前多数大城市1平方米墓地要上万元,有的大面积墓地甚至要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民众“死不起”;寿衣、花圈、骨灰盒等殡葬用品利润太高,成本约400元的骨灰盒可卖到几千元甚至上万元。...
以1997年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为主导、民政部相关规章及各省市法规和规章为补充的殡葬管理法规体系,对推进全国殡葬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现行殡葬管理法规体系主要以推行火葬作为整体目标,对殡葬工作定位不清,未将当事人合法权益、规范殡葬改革活动纳入其中,工作评判标准片面强调具体数据、忽视行业规划布局及服务质量,仅以城乡区分公墓性质、未将殡葬设施建设纳入城乡规划;主管殡葬管理工作的民政部门集管理、执法、经营于一身,导致殡葬业政企不分、垄断经营;殡葬执法主体不清,殡葬行政执法主体除民政部门外,还有建设、国土、工商、公安等多个部门,执法难度大;殡葬法规刚性不足,执法程序和法律责任不明确,对殡葬中介管理存在法律空白,容易导致程序违法或难以执法,已不适应当前形势发展需要。...
鸦片战争后.中国被强制纳入世界一体化格局。1843年.上海开辟中国第一个租界.从此.进入上海的西方侨民与日俱增.由最初的26人增至1867年的2297人.法租界则由1870年的10人增至1865年的460人至1910年.公共租界达13736人.而法租界也多达1476人由于上海是当时国际移民流动最为频繁的城市,实际往来的外国人数量要远远高于这个数字.据麦华陀估计.186H=8年上海就已有外国人7700名西方人带来商业繁荣时.也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与风俗习惯。...
为推进殡葬改革和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节约殡葬用地,保护生态环境,近年来,浙江省玉环市以开展民政领域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进一步深化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服务机制创新,着力打造生态、规范、惠民的殡葬管理新格局。截至目前,全市建有公益性公墓68个,总墓穴数9.4万余个,存量约4.9万穴,骨灰楼骨灰盒格位2.8万余个。...
1、以人为本的原则 墓园的首要功能是提供安放逝者的场地与空间。场地和空间的规划设计要“以人为本”,设计并创造出顺应丧葬活动者情趣、便于丧葬活动的空间。首先体现在对逝者的平等性、尊重性上,其次是能够满足人们个体需求的差异性,再次是为使用者提供使用上的便捷性,考虑人们在墓园中活动的要求,重视人的行为规范,诸如休憩平台、座椅、无障碍设计、便民服务设施等。墓园景观空间的处理,在赋予人格化的同时,要更注重人群内在的心理感受和体验,让人的身心能够得以放松,体会出人生,体会出人与人之间的交流。...
墓园是特殊的纪念性景观绿地,墓地园林化是墓园景观规划的必然趋势。现阶段,我国多数公墓环境面貌陈旧,阴森简陋,给人一种无形的恐惧感,既是精神文化资源的践踏,也是土地资源的浪费。墓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既为逝者服务,更是为生者服务,用园林化的设计手法,营造出让逝者安息,生者安心独特魅力的景观环境。...
受传统封建思想的影响,加之许多人对物理学、生物学、病理学、哲学等现代科学知识还缺乏认识和了解,还有传统墓地凄凉、简陋,使人们对于死亡、墓地有一种潜意识的惧怕,因而对于公墓、死亡、丧葬等一直讳莫如深。尽管随着人类文明进程的加快,现代城市理念的提升,城市公园、城市公墓等新的概念开始出现,丧葬礼俗也开始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是,在许多城市里,公墓的环境建设仍然延续着传统的墓葬风格,墓地在人们的心目中只是安葬逝者的地方,是一块忌讳的特殊“非地”。...
长期以来,我国许多城市的墓园几乎都是利用城市周边的偏远地区自然而建,基本上没有什么科学的规划、设计、布局,加之对传统的环境科学理论、风水学等丧葬文化没有很好地吸收与应用,墓园建设既没有园林规划设计的概念,更没有城市景观规划建设思想指导,墓碑森然林立,鳞次栉比,如同人生的痈疖,给人留下阴森恐怖,凌乱不堪的印象。由于缺乏科学的规划管理,使得许多丘陵、坡地都成为乱坟岗,极大地污染人们的视觉景观,严重损害了城市景观的完整性。许多墓园大都用砖、大理石、汉白玉、花岗岩、水泥、瓷砖等建筑材料,占地偏大,随着数量的增加,青山白化现象日趋严重,浪费了城市有限的土地资源,破坏了城市公共空间的合理建设。...
传统墓园,从其功能上来讲只是单纯的作为安葬逝者遗体或遗骨的特殊场所,大都是早期建在市区周边相对偏远的地方,随着城市的发展,这些地方逐渐被城市包围,甚至成为城市中心地带。传统的墓园建设,基本上没有科学的规划设计和合理的布局,更没有园林绿化的指导思想,加之受封建传统思想的影响,墓园建设的阴森恐怖,凌乱不堪,是人们忌讳的“非地”,成为城市中的“孤岛”,与城市的发展很不协调。...
中国的墓葬,是人类的一种文化行为和现象,几乎是随着华夏文明的诞生而延续至今的。《中国大百科全书。考古学》认为:“人类将死者的尸体或尸体的残余按一定的方式放置在特定的场所,称为‘葬’。用以放置尸体或尸体残余的固定设施,称为‘墓’。在中国考古学上,两者常合称为墓葬。在现代汉语中虽然是“坟”、“墓”连称的,但这两个字在古汉语中的表达意思却是不同的。《礼记·檀弓上》中孔子有云“古也墓而不坟”,一般说来,将死者放入棺木中,然后埋入土穴,埋棺的地方称之为墓,而在墓地之上堆土成丘则称之为坟。从坟墓二字的意义差别上来看,“墓”承担的主要是实际性的物质功能,是葬地的标识形式。而“坟”承担的更多是精神方面的意义,它是一个标记一一一个生命的标记、一个曾经存在的标记。从另一个角度说,坟的出现才表示墓葬行为具有纪念意义,是生者和逝者对话交流的开始,是情感寄予的开始。...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2009年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虽然《指导意见》只是规定经营性公墓经营者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花证明才能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并没有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在死后才能取得墓地,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己经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进行家族、宗族及活人坟的建设,推敲立法的本意,立法旨在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产生于村民死亡之后。...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第十三条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
也有学者将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为“特许用益物权”。笔者认为此种说法有失偏颇。“特许用益物权”一词最早是江平教授提出来的,江平教授指出,特许用益物权是指设立在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上,民事主体依法定程序,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许可后而享有的对自然资源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特许用益物权是建立在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上,而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必须建立在土地这一不动产之上。故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不能归属于特许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都有无偿性或低偿性的特性。但这两种用益物权存在着根本的区别:...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乡(镇)、村集体企业和农村集体事业单位进行非农业建设(除建住宅外),依法取得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要区别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