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研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合理的路径,以保障城镇居民对于墓地的合法权益和逝者的人格利益,在此之前,应当先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发挥着怎样的功能。总体来说,这一权利包含了文化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
债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在权利内容、权利期限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均不利于保护相对弱势的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这使得墓地供应者与墓地使用者之间的法律地位严重失衡。...
基于粮食安全、资源环境、公共卫生等因素的考量,《殡葬管理条例》第10条第1款禁止在耕地、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点修建坟莹。因此,村民在上述地点修建坟莹的,其对于此类坟莹原则上不享有不动产权利。...
当前,社会各界对于丧主与公墓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存在较大争议。从法律规定来看,现行法律经常混用“买卖”“出租”等在性质上完全不同的词汇。从殡葬实际情况来看,部分丧主与公墓之间签订的是坟墓买卖合同,也有丧主与公墓之间签订的则是坟墓租赁合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公墓与丧主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也不尽相同。...
第一,墓地使用权符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征。首先,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或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客体而设定的定限物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城市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无论是公墓建造者还是墓主,其取得的墓地使用权必然是以国家所有的土地为依托的。...
坟墓役权说是在借鉴英美国家“坟墓役权”的概念基础之上提出的,其适用范围具有一定局限性,不能解决墓主取得的对墓地为使用权利的性质问题,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相关制度构建的参考意义不大。...
用益物权体系自建立以来,有两大发展方向:一是诸如永佃权、典权等传统用益物权因日趋式微而逐渐消亡,退出了用益物权体系;一是随着人类对土地的利用方式发生变化而新兴的用益物权类型,比如随着人类对土地的利用从平面发展到立体的过程,土地空间权制度下出现了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空间(地)役权。...
市场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市场是商品生产者之间全部经济关系的具体体现和综合反映,是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种经济关系的聚焦点。殡葬市场是随着社会分工不断深化,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产生的。殡葬市场就是指在商品生产和交换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基础上,殡葬商品需求者和殡葬商品供给者之间实现经济联系的场所及他们全部经济关系的体现。殡仪馆(火葬场)、公墓、骨灰堂等殡葬设施是殡葬服务市场的主要类型,但在殡葬消费需求的刺激下,新的殡葬服务项目和市场类型正在不断涌现,将逐步改变现有的殡葬市场格局。...
从建国伊始就开始的殡葬改革发展至今,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立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人民群众的殡葬需求,创新实践,提高工作效率,推进殡葬事业的不断发展,至今已有多项新进展,主要有以下几点:...
我国殡葬管理的第一个全国性行政法规《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由国务院于1985年2月发布。这是我国殡葬改革由政策倡导初步步入法律规范的重要标志。该暂行规定规定了殡葬管理的方针,即:规定了殡葬管理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的丧葬习俗,提倡节俭、文明办丧事”;该暂行规定还划分了火葬区和非火葬区:“凡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逐步推行火葬;其他地区允许土葬,但应进行改革。推行火葬和不推行火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该暂行规定提出建立公墓和保护耕地的要求,即“凡不宜推行火葬或尚不具备推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当地人民政府应本着有利于发展生产建设的原则,规划土葬用地。可以乡或自然村为单位,利用荒山痔地建立公墓。提倡平地深埋、不留坟头的葬法”、“禁止占用耕地(包括个人承包耕地和自留地)作墓地。已占用耕地的坟墓,应限期迁出或就地深埋。”1990年3月,民政部办公厅下达的《殡仪馆等级标准》及评定方法为殡仪馆设置了三个等级标准,因此,殡仪馆的建设、管理与评定就有了客观、权威的标准。...
进入近代,由于人口的飞速增长,死亡人口总量日益增加,加之科学文化的影响,人们的殡葬观念也不断发生变化,所采用的殡葬方式也在不断更新。但传统的殡葬方式,尤其是土葬、火葬两种殡葬方式仍然在我国占据着主导地位。...
殡葬,是人类处理自身遗体的方法和礼仪,是一种客观的社会现象,它受人们思想观念的支配,属于民俗文化和民族习俗的范畴。据史料记载,我国迄今在殡葬过程中有数十种葬法、葬式和葬具,这些殡葬方式均源于本民族传统的丧葬习俗,而这些约定俗成的习惯和方式又源于该民族在生产、生活、宗教信仰及自然客观环境等方面具备的条件。但无论采用哪一种殡葬方式,其根源都是受“灵魂不灭”的观念影响而采取的不同做法,最终的目的是相同的。...
耿荡舟认为我国的一些法规尤其是那些行业性法规往往是部门起草,难免有意无意地夹杂一些部门利益色彩,导致在具体实施中部门利益割据,损害社会公平。殡葬行业的暴利在很大程度上源于国务院授权民政部起草殡葬方面的法规,然后再由国务院颁布,所以有必要对殡葬法的制定主体进行反思。我们可以探索采取直接委托、公开招标等方式,将法规规章草案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或者组织起草,以避免制度建设中的部门化倾向。...
2005年10月,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国民经济和水发展的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关键”。2010年国务院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指出:“要把保持经济增长与调整经济结构结合起来,着力完善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体制机制,把完善政府调控与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结合起来,着力激发经济发展内在动力与活力,把推进社会建设与创新公共服务体制结合起来,着力健全改善民生的保障机制”。...
2004年4月,国务院颁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明确提出了“十年内基本实现法治政府”的目标。对于法治的认识,古希腊学着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指出:“法治应包含两种含义:已制定的法律得到普遍认可与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法家便推崇“法治”。虽然当时的“法治”仅作为封建统治的重要手段,并未作为国家治理的原则,但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法治政府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为促进社会公平,我国对“五保”对象在吃、穿、住、医、葬五个方面给予生活照顾和物质帮助。对于低保、低收入等困难家庭,全国并未建立统一的殡葬公共服务救助制度。随着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殡葬消费水平不断提高,困难群众、外来务工人员及“边缘人群”的殡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笔者在前文中已经提到过,在1997年国务院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并没有对民间资本涉足殡葬服务业领域加以禁止性的规定,诚然,当前也存在着民间资本注入殡葬服务业中殡仪馆和民营墓地的情况,但实际的情况却是民间资本所占有的份额微乎其微。对此湖南民政学院殡仪系的王夫子教授曾批评道:“我国很多地方政府的民政局变相的将资格准入审批转化成了独占经营。”持相同观点的还有广东省社会学学会的会长范英,他同样认为,不能单纯的把民间资本涉足了殡葬服务业的领域,就认为我国殡葬业的行政垄断情况已经被打破,因为评价一个行业内部是否存在着垄断情况,应该分析这个行业内部所适用的体制是否拥有消除垄断的决定性能力。显而易见的是,我国殡葬服务行业中,从事经营的主体虽然包括民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和民间资本投资的民营公司,但占据绝对优势的显然是民政部门,即使是一些新兴的联营公司,控股的一方也全都是民政部门。...
殡葬是人类自发形成的一种社会行为,在人类文明早期,殡葬这种行为活动完全是私人的行为,对死者的尸体是“任意性的处理”,不论是部落还是封建的统治阶级基本上都不会摄入管理或予以干涉,但很显然,殡葬行为从近现代开始,这种放任自由的状态注定是一去不复返了。...
与殡葬有关的法律制度随着殡葬服务市场的发展从无到有,并逐渐完善。1956年,国家领导人倡导“实行火葬,改革土葬”。1966年,周恩来总理签署并颁布了《关于殡葬改革工作者的若干意见》,这份文件第一次明确规定了要把殡葬事宜由政府职能部门统一管理起来的要求;1981年12月的国务院民政部召开了第一次“全国殡葬工作会议”,党中央重新明确了殡葬行业的改革方向问题,1982年2月国务院批准了《民政部进一步加强殡葬行业改革工作的报告》;1983年2月,国务院颁布施行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条例》,这是我国殡葬工作的第一部全国范围内统一适用的行政法规,这部行政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殡葬行业的改革正式从发动群众运动的形式转变为步入法律制度化管理的阶段;1990年3月,国务院民政部制定出台了《殡仪馆等级标准》,对公立殡仪馆的建设、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划分等级标准。...
近年来,南宁市持续完善节地生态安葬服务体系,大力倡导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随着文明丧葬理念的深入宣传,文明殡葬、绿色殡葬得到越来越多市民的认可。“近年来,我们积极开展生态公益安葬活动,推出花坛葬、草坪葬、树葬、室内葬等节地安葬方式。同时,打造特色小景、生命大道等景观,致力于建设花园式公墓,提供更优质的殡葬服务。”南宁民生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李星缘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