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学界中一直存在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探讨,至今未形成一致观点,我国主要分为“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学说,“物权说”认为,之所以将墓地使用权认定为物权,主要考虑到的是,适当限制墓地所有权的使用、给墓地使用权人维权留下更为宽裕的空间,如果在墓地使用权为债权的背景下,难以对抗墓地所有权,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将被搁置于边缘地带,同时,在权利期限上,物权属性可以为墓地使用权人谋取更长的使用期限,更符合墓地本身的用途需求,此外,在征收补偿、权利转让等方面,将墓地使用权以“物权”而论在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均比债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更具合理,对比之下,该学说认为“债权说”难以实现对墓地使用权人权益以及对墓地本身的合法有效保护。基于该观点,已经有学者认为,可将墓地使用权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种类,并将其纳入用益物权种类,仅在用途上区别于一般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说”则认为,墓地购买者与经营方成立的为租赁法律关系,因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最长为20年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合同期限相一致。...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谨慎地对待父母的死亡,追念远祖,一直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马来西亚学者王深发指出:“中华文化处理殡葬强调慎终追远,其实践方法在于如何引导家属以及公众看待他人与亲者的死亡。”在中华传统文化中,在人生价值的选择上,道家与儒家态度截然相反。儒家鼓励世人积极人世,即使赴汤蹈火、牺牲性命也在所不惜。...
按照职业大典,殡葬业属于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人员)第匕中类(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第十四小类(殡葬服务人员)。殡葬业是社会服务为社会提供安葬和祭奠服务,但殡仪馆和墓地是邻避场所,从业者受人歧视,这种状况与人们忌谈死有关,也与殡葬服务水平有关。殡葬业要以道德约束自己,以技术为基础,提高服务水平,改变过去的葬礼模式,引导葬礼服务走“人性化”“情感化”道路。例如温情的引导服务、情感化程序的设计,以及葬礼音乐、纪念册与纪念视频的个性化设计等,重视生者和逝者的感情联系,推行人文化的现代殡葬服务模式困。...
公益性骨灰寄存堂为群众节地安葬“找出口”。省民政厅大力推进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建设,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大幅增加殡葬服务设施规划供给。目前,黑龙江省已推进了70个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建设,覆盖了省内66%的县,预计到2021年,黑龙江省各地将陆续建设100个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基本覆盖全省所有常住居民。...
近年来,黑龙江省出台多项殡葬惠民政策,并于2019年全面减免了全省城乡低保、特困供养对象和低收入人群遗体接运、遗体暂存、遗体火化、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实现了为困难群众“保基本、兜底线”的重要目标。...
自2018年全国丧葬礼俗改革暨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座谈会召开后,全国积极响应贯彻关于殡葬移风易俗方面的重要指示精神,致力于打造现代丧葬礼俗培育阵地。殡葬改革在全国各地尤其是乡村地区大刀阔斧的展开,阶段性的成果则具体表现为丧葬仪式的简约化和火化遗体的高接受度。在各地普遍接受遗体火化时,Z镇的传统丧葬文化中社会舆论机制让Z镇的丧葬改革明显滞后。殡葬改革的宣传工作在Z镇早早启动,奈何同姓血亲纽带紧密,往往介于村庄人际关系网络的牵制不便进行管理,相关改革工作往往停留在口号阶段,民众们也都不以为意。...
厘定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应当遵循绿色、科学殡葬的原则,是相关立法的辅助性原则。绿色、科学殡葬原则是指引导民众树立科学的殡葬文化观念,倡导自愿选择绿色殡葬形式,同时注意划分公域与私域的界限。...
厘定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属性应当遵循回归公墓公益性的原则,是相关立法的精神性指导原则。回归公墓公益性原则是指建设经营性公墓应当理清准确的社会定位,兼顾公墓公益性的基本特性。自1988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以来,首次将我国公墓划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该分类标准距今已有三十年的历史。从报告中可知,经营性公墓的社会定位是具有盈利色彩的特殊型第三产业。正因如此,短短三十年内该行业已达到“巅峰”甚至可称为“畸形”的状态,如利用殡葬行业信息不对称,部分经营者投机倒把,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或一些自主性殡葬企业忽视市场结构,极力压低中低档次公墓的比例,大力建造“大墓”或“豪华墓”,以上行为皆是极端利用经营性公墓盈利性的行为。...
英美法系国家的墓地法律规范,一般由若干个法律或法案和根据这些法律或法案制定的众多规章组合而成,内容往往散布于各部门法章节,可能会涉及几百或上千款法条。美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或法案)确定了基本的墓地土地使用权制度一一墓地役权。...
现行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中对墓地权属的变动几乎都持否定或禁止态度。我国《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有强行性规定,即权利人不得自行对墓地进行转让或买卖。第十六条也规定,农村公益性墓地的流转是被完全禁止的。在我国由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主体相分离的“二元”模式,因此农村与城市差异巨大。经营性墓地是为城镇居民有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使用的是国有土地;而在农村地区,公益性墓地是为了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无偿提供遗体和骨灰的安放之处,其墓地所占土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组织。农村地区村委会一般会把本村的墓地群选建在自留山和自留地上,只提供给本集体组织成员,不对外转让。...
我国相关法规对墓地权利主体的规定,主要介于《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和《长沙市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暂行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当中,但这零零碎碎的法规不仅没有确立墓地的权利主体,其中还有些条款存在矛盾冲突、规制重叠,使得我国的墓地主体缺失或呈现交叉的情况。墓地权利主体问题涉及两个层面,一是墓地权利的原始主体,二是墓地权利的继受主体。...
从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无论是《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还是属于行政法规的《殡葬管理条例》都没有对墓地的权属性质进行规定。在现行的《物权法》中用益物权分为四大类,另外我国还将自然资源使用权作为特许用益物权,例如取水权、采矿权、探矿权等权利。《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的取得方式,对墓地所占用土地的性质也未作规定。可见《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对墓地权属性质的规定显然是缺失的。而作为管理墓地的两部重要法规,《殡葬管理条例》和《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对墓地的取得方式、使用期限等内容有所涉及,但是由于我国现行殡葬管理法规内容的简约性,涉及土地的规定少之又少,显然单单依靠殡葬条例或者办法是无法实现墓地权属性质的确认的,这就仍然需要求助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中有关土地使用权的相关规定的增设和修改。...
1、教堂墓地阶段 西方的殡葬文化受到宗教、哲学及生死观的影响,宗教和哲学构成了生死观的基础。基督教于公元4世纪在西方世界确立了统治地位,宗教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生命的终极关怀。基于这样的思想认识,死亡成为连接人间与天堂的入口,普通民众面对墓园时显得平静,能够坦然地接受死亡文化。埋葬死者通常选择安葬在教堂的附近,以获得神的庇护。以教堂为中心,越有权势地位的人安葬离教堂越近,平民的墓位于墓地的外围,墓地的布局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等级制度。工业革命之后,大量人口涌入城市,承担殡葬服务的教堂显然已经无法处理日益增多的遗体,直接导致城市公共卫生状况的恶化,制约了城市的发展,必然要求重新定位城市与公墓之间的关系。以教堂为中心的墓地格局开始瓦解,墓地被迫从城市迁移至偏远的郊外。显而易见,在神学阶段,墓地围绕着教堂,生态景观并不在它考虑的范畴之内。...
1、绿色殡葬改革 绿色殡葬是指人们在生态文明观和环境伦理理念的指导下,在殡葬全过程中确立的一种以和谐人与自然关系为目标,倡导简约、低碳、环保和可持续发展,追求生态化回归自然的殡葬理念、制度和行为[2]。绿色殡葬所倡导的是回归大自然的全新理念,亡者火化之后骨灰以有机肥的形式供养植物,重新回归生态链的循环之中。绿色殡葬可以有效降低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减少对环境和生态的影响。...
创新驱动发展是一个国家发展的大势所驱,创新殡葬仪式中的绿色理念,以绿色殡葬新理念占领殡葬服务业新领域。一方面,需要殡葬协会帮助和指导殡葬服务行业增加生态葬的产品和项目,加大对绿色殡葬的宣传力度,不但要让殡葬产品生产企业采用生态环保、可回收再利用的材料,殡葬活动仪式的现场布置也要崇尚节俭,把重物质转移到重精神的服务当中,发展情感交流生命教育的文化服务。现如今生活压力会给成年人带来极大的精神困扰,精神疾病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人们的生活力,自杀自残的典型案件涌现在人们的视野当中,珍惜生命、热爱生活、敬畏生命成为这个时代至关重要的教育课题。在这样的背景下,生命教育基地就显得尤为关键,殡葬协会和社会团体可以利用现有的殡追悼会、墓地作为对人们生命教育的场所并加以精心策划,给予参与仪式的人们感受生命尊严的体验感,激发人们努力奋斗、孝顺父母、热爱生活的思想观念。创新出以精神文化教育为主导的殡葬仪式,既有助于帮助那些身处精神疾病折磨的人群重新敬畏生命,鼓起创造美好生活的勇气,又有利于将殡葬消费场所升华为文化教育场所,促进绿色殡葬的可持续发展。...
绿色殡葬的兴起与发展主要由当代全球绿色浪潮和国内生态文明浪潮两大因素催生的。 一是全球绿色浪潮引发了人类的生态觉醒。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人类的生态意识正在逐步加强。生态马克思主义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不是项目问题、技术问题、资金问题,而是核心价值观问题,是人的灵魂问题”,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1848年《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资产阶级在它的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的生产力,比过去一切世代创造的全部生产力还要多,还要大。”生态文明是人类反思和扬弃工业文明之后选择的一种新型的人类文明形态,是人类走向马克思所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双和解”的文明发展新阶段。...
近年来,随着生态文明时代的到来,以及现代社会殡葬行业改革的深化,“绿色葬”、“生态葬”等绿色殡葬的话语和理念不断出现在学术论文、殡葬会议报告、以及科研成果中。人们开始慢慢提出绿色殡葬的概念,并且引发的关注也越来越多。那么什么是绿色殡葬呢?众多学者分别从环境学、生态学、经济学、旅游学等角度,对“绿色殡葬”进行了不同层次、不同范围的定义和解释,可谓众说纷纭,百家争鸣。...
刘凤明在《殡葬改革要以节约保护耕地为第一要务》“一文中指出殡葬如果只注重火化率,这是远远不够的,殡葬改革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节约和保护耕地,解决死人与活人争地的问题,实现火化率与入公墓率的同步。...
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期限在行政处罚法中规定为2年。根据规定,如果一个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将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然而计算时效的方法是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或继续状态,则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此计算时效在殡葬行为上的悖论是,若某个坟墓一直有人祭拜,那么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一直保有追诉的权力?结合我国目前殡葬行政实践中运动式执法,若以上述方法计算时效,那么落葬的亡灵将无法安息,这不仅与我国入土为安的传统不符,也不利于社会稳定秩序。...
强化殡葬管理中行政主体的公共服务职能,要求确保殡葬服务的公平、公正和高效,满足公众的基本需求。殡葬行政主体在管理过程中,行政主体应通过多元行政行为支持公民殡葬行为。在公私合作价值取向下,行政机关在提供公共服务时,应以相对人的需求为主。在殡葬行为中,相对人的需求是妥善处理死者后事,给予死者善终。政府可以通过立法、财政补贴、政策引导等多种行政手段,来支持公民的殡葬仪式行为。例如,为满足低收入家庭的需求,政府可以提供经济援助或者价格优惠;发布殡葬服务指南,帮助公民更好地理解和选择殡葬服务等。行政主体可以通过行政指导、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提供殡仪服务等为相对人提供殡葬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