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上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有权利用该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区别有:...
(一)搞好骨灰安枚设施建设规划。骨灰安放设施主要包括面向农村为当地村民服务的骨灰堂、公益性墓地和面向城镇居民实行有偿服务的骨灰公墓。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从当地实际出发,认真搞好骨灰安放设施的建设规划。...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民政、公安、土地、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集中一段时间开展清理整顿公墓工作。...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等八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我市监察、民政、发改委、公安、国土资源、环保、规划、工商、林业等部门,将在8月底前联合开展公墓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重点解决公墓行业违法违规问题。...
把宣传文明祭祀与社会服务结合起来。把视野打开,为错时错位祭扫,提供一个社会的功能性服务。怎么错位祭祀呢?就是引导人们不一定在清明节到墓地去祭扫,如可以通过网上祭祀,把祭奠先人的文字和音像放在互联网上,让所有的亲人和故友都能在不同的地方同时或随时拜祭,据统计近年来清明期间中华清明网网上祭扫、留言人数已达十多万人次。运用电脑和手机,发一些跨时空的短信,表达怀念、感恩之心,可充分运用各殡葬网“空中陵园”的功能,培养“清明短信文化”;还有居家祭祀,开一个家庭追思会,摆放先人的照片、遗物,每人讲一段先人往事,编一本日历,给亲人们发一发,寄托哀思。...
哥本哈根大会落幕,低碳生活时代揭幕。低碳它包含两个要素,“经济和社会发展”和“能源消耗和碳足迹的减少”。全社会不但要过低碳生活,各行各业还要有低碳的参与,成为城市积极发展低碳经济与社会的推动力。而政府的决策与规划,是最高境界的低碳。我们要加大改造殡葬设施的力度,要在节能减排、除烟去味,减少石材的使用,绿化环境上努力工作。...
现在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就是公墓的土地。尤其是经济发达城市如上海,公墓耗地十分严重,如果不能及时规划扩展公墓用地,有计划地使用墓地,公墓将面临满园危机。死无葬身之地,这绝非危言耸听。首先要大力推广各种节地葬式,比如小墓葬、花葬、树葬、壁葬、叠葬等等。在遗体火化实现了99%的重量减量和90%体积减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实行再减量措施,缩小骨灰体积,为墓穴进一步少占地创造条件。在农村城市化地区,要坚决执行土地集约化利用的方针,整合资源,提高节地水平。...
(一)经济发展差异 受地理环境的局限,农村的经济发展远远落后于城市地区,在城市地区,公墓是经营性质的,对市场开放,投机商可以从中牟利,因此城市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完备不说,甚至还催生出一些豪华公墓。而农村的公益性公墓是由国家投资建设,其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自然不比城市地区,据笔者调查,目前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缓慢,有的县级市只有一处公益性公墓,根本无法满足农村人民的安葬需求。平坟容易,但平完坟往哪迁?与其采取雷霆手段强制平坟,不如先着眼于完善农村殡葬设施,在辅以相应的强制手段,因势利导,老百姓就不会太过于排斥,社会舆论也不会如此一边倒。...
乡村振兴推进得如火如茶,如何培养乡风文明、推进殡葬移风易俗,提升社会文明程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委员、百色市民政局局长丁丽华的提案重在助力乡村振兴工作上。今年在殡葬改革方面,实施殡葬服务设施三年行动计划,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
在提高殡葬服务网络化、规范化、透明化和便利化水平上,江苏省政协委员、中国矿业大学校长宋学锋呼吁由民政等政府部门为主导,建立网络虚拟公墓,推动祭奠改革。...
地方两会上,一些代表委员在强化基本殡葬服务供给问题上花了不少心思。 “去年朋友家人离世后,在找墓地的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陕西省政协委员、陕西美能清洁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晏立群说,通过朋友的经历,让他把目光聚焦到殡葬管理这一议题上。...
浙江省淳安县高度重视墓区文明祭祀工作,加强部门协调,开展现场勘察,确保墓区祭祀文明安全。一、部门联动一线督导得力。一是专题研究部署。县民政局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春节期间公墓值班工作,要求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机关中层干部和殡葬管理人员一线值班。二是加强部门联动。与公安、林业部门协调沟通,加大值班队伍力量;配合交警制定祭祀高峰车辆疏导预案,共同开展现场疏导指挥;联合特警、森警共同组成文明祭祀巡查队,不让烟花爆竹带人墓区,对不文明祭祀行为进行耐心劝导,又寸不听劝告者进行严厉制止。三是与乡镇做好对接。通过乡镇领导轮流巡查、村两委干部和护林消防员在村主要路口轮流值班等形式,加强上坟祭祀安全管理。...
我国城市公墓建设普遍存在布局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公墓绿化设施落后公墓管理不完善等问题。因此.建议在进行城市生态公墓建设时.应从如下几方面入手:...
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程序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建立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县级民政部门批准。《殡葬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关于公墓审批问题即按照《条例》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要制定公墓建设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民政部备案。在民政部同意前,暂停批建新公墓(含骨灰塔陵园等设施)。在民政部同意备案后,按照《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公墓规划审批。不难看出,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程序为:...
农村墓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也属用益物权,如同其他用益物权的取得方式一样,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出多种不同形式的分类。从取得的性质来看,可以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取得的原因来看,有基于法律原因取得的,也有基于法律以外的原因取得的。文章仅从“取得性质”来分析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我国现存的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主要有:...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不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加强对公墓的依法管理,重点强化年检制度和日常监管,严防炒买炒卖,除可向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预售(租)确保自用外,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取得条件如下:...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农村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权利,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也属于用益物权,其具有用益物权的些许相似权利,也有其自己的独特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公益性公墓由村民委员会建立。可知农村墓地使用权只存在于集体所有的土地之上,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是以墓地形式存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即农村墓地。既然已经暂时赋予家族墓地、承包地墓地、违规经营性墓地、风水墓地等墓地使用权人的主体地位,那么家族墓地、承包地墓地、违规经营性墓地及风水墓地自然也是农村墓地使用权的客体。...
1992年8月25日民政部发布的《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严禁在公墓内建家族、宗族、活人坟和搞封建迷信活动。2009年民政部发布的《民政部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三款第二项规定,公墓经营者必须严格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出售(租)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虽然《指导意见》只是规定经营性公墓经营者必须凭死亡证明或火花证明才能出售墓穴或骨灰存放格位,并没有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人在死后才能取得墓地,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己经禁止在农村公益性墓地内进行家族、宗族及活人坟的建设,推敲立法的本意,立法旨在规定农村墓地使用权产生于村民死亡之后。...
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审视,当前的遗体处置方式都不大符合尊重逝者、有利生者,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物质力量的要求。因为像火葬这样的在现实中被广为推行的殡葬方式,其实存在着诸多严重的弊端,明显不符合生产力标准和人类发展的根本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