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城市公墓与城市空间的适配原则主要体现在公墓对城市的覆盖方向、覆盖方式以及深入程度这三个方面当中,规划公墓对城市的覆盖方向时要遵循协调性原则;设计公墓对城市的覆盖方式时要遵循适应性原则;调整公墓对城市的深入程度时,要遵循可持续原则。...
城市公墓将实现由平面到立体、由现实走向虚拟的转变。空间的局限对于公墓的分布选址来讲,其限制越来越小,未来公墓将在城市里“多点开花”,去中心化的趋势更加明显,大的公墓点可能被小而分散的多功能公墓点取代。...
传统的殡葬方式挤压城市用地,与现今的社会发展相违背,这迫使公墓开始承担较之以往更多的社会职能,公墓选址在资源因素驱动下由被动走向主动。...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全面火葬的国家,也是亚洲最早提倡不保留骨灰的国家,同时由于文化上的接近,现行的有关殡葬的法律与我国现行的殡葬制度最为接近,对日本有关殡葬行业的准入制度值得研究。...
1.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我国殡葬业现行准入制度直接来源于旧有的计划经济体制,直至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时,不少地区仍然存在一些民营的殡葬服务机构,如私营公墓、寄枢所、殡仪馆等,在这个时期殡葬服务在相当大一部分程度上都由民营机构承担,公营机构则主要负责承办具有公益性质的火化服务。但社会主义改造之后,各地私营殡葬机构经过大规模的关闭转行,基本被纳入公私合营或国营的轨道,殡葬服务从此由民办为主变成国营包办,从而在准入制度层面将民营资本彻底排除在外。截止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民政部门下属的火葬场基本承担了全部的殡葬服务职能。...
与其他服务业相比,殡葬业尤其特殊性,表现之一便是关系家家户户的切身利益,殡葬服务业的最高目标应该定位在满足人最后一刻的生命尊严这一高度。要达到这一目标,必须在满足在合理价格的前提下保障相关殡葬服务的正常供应。但我们遗憾的看到,一方面大量的民营资本不能进入殡葬业参与经营,另一方面公共墓地严重供不应求、殡葬产品质次价高、服务态度不敢恭维、不合理收费比比皆是,种种迹象已经明显显示一个现象,既因为制度本身固有缺陷,现行的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已经无法满足人们对于殡葬服务的需求,出现严重的供给短缺,这也从根本上造成了殡葬领域的市场失灵。这种失灵要从两个角度理解:...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按照党委政府推动、部门合力协作、宣传教育引导、合理改善服务、政策规范激励的原则,循序渐进、因地制宜,不断改革和完善殡葬礼俗。按照加强宏观设计、强化中观推进、引导微观落实的工作思路,加强宏观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制定具有指导性的殡葬礼制,完善殡葬礼俗体系,积极推进殡葬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突出公益属性,满足群众需求,破除陈规陋习,倡导绿色文明新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焕发新风貌。...
改革和完善殡葬礼俗不是简单的否定传统、把传统与现代对立起来,而是要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传统与现代、“破与立”“繁与简”、统一性和多样性的关系。我国殡葬礼俗发展到今天,许多传统习俗保留至今,不同地区差异较大,各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风土人情,人民群众对传统殡葬礼俗的因革损益也各有不同。推进殡葬礼俗改革,要对传统殡葬礼俗的价值、殡葬陋习的评判标准、殡葬礼俗改革的路径和对策等进行深人研究,在“哪些必须改革”与“哪些不必改革”之间确定出清晰的界线,从而实现正本清源。...
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不断发展变化的。殡葬礼俗是殡葬文化的重要内容,殡葬文化同其他文化现象一样,也是在随着时代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总的看是沿着从无到有,从简单到复杂,而后又从复杂到简单的方向发展的。但由于殡葬文化历史久远,导致其渗透性强、惰性也大,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一些方面仍制约着殡葬改革推进。...
同样是作为人口大国的美国与日本,其殡葬管理体制高度法治化。无论是殡葬服务设施的建设,还是遗体与骨灰的处理,都极为规范与标准。从经营主体资质的审查到违法行为的监管,再到公民合法权益的诉求表达与救济,整个过程既尊重伦理道德,也兼顾环境保护;既维护公共利益,又不偏废私益价值。本文以美国与日本为例,梳理两国殡葬行业优秀的法治经验和先进做法,为我国殡葬体制的法治化建设提供有益启示。...
死亡是人类永恒的话题。在人类社会漫长的发展过程中衍生出了火葬、土葬、冰葬、树葬、水葬、悬崖葬等多种殡葬方式,其中火葬与土葬是最主要也是最为常见的殡葬方式。在人类社会发展早期,恶劣的生存环境限制了人类的思维能力,人类对生老病死等自然现象困惑不解,这时殡葬、灵魂等概念尚未萌发。随着生死的界限被慢慢感悟与参透,人类为寄托对死者的哀思,灵魂不死与祖先崇拜的观念应运而生,殡葬制度也随之不断发展。《诗经》中的《大雅·下武》记载了有关殡葬祭祀的内容,它被认为是最早关于殡葬祭祀的诗歌之一。...
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公墓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农村村民提供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经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提供骨灰或遗体安葬实行有偿服务的公共墓地,属于第三产业。”根据国家政策,临安市民政部门在临安市区建设了第一家公营性公墓一一九仙山公墓,目前第二家经营性公墓已经完成规划和土地征用,即将开工建设。除此之外,其余公墓全部属于公益性公墓。通过经营性公墓建设和对全市公墓审批管理,临安市已初步确立公墓运营管理机制。...
我国殡葬改革进程遭遇瓶颈,其中一项重要原因就是法律制度的缺位。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墓地使用权的确立提供法律支撑,是科学、有效的解决方式,也是殡葬改革取得实际成效所依赖的路径。从立法的选择上来讲,墓地立法模式有两种路径:第一,单行法路径;第二,整合修订现有法律、法规路径。...
可行性之一:规范资源上的可行性。即现有物权制度中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可为统领、特别上的特别用益物权规则可为借鉴。从现有的规则资源来看,不仅有《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则进行统领,同时有类似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其他特许用益物权的制度作为参考。...
首先,墓地使用权从性质上来说是一种用益物权,是对他人具有所有权的物享有以占有使用等为目的的物权。其次,它是一种特殊的用益物权。理由是:第一,这种用益物权的权利内容不同于一般用益物权,《物权法》中规定用益物权的三项重要功能:占有、使用、收益,且对标的物的使用是可以不断重复利用的。但在目前的墓地制度之下,墓地仅仅能够进行占有使用,不能进行重复利用和产生收益,因此它就不同与传统意义上的用益物权;...
北京市殡葬事业的发展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主旋律,认真贯彻落实保护土地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改革中发展,在开拓中前进,移风易俗,破除丧葬陋俗,倡导文明节俭的殡仪新风尚。积极开拓新领域,采取新形式绿化美化环境,走殡葬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殡葬行业己经成为首都精神文明建设的“窗口行业”和重要阵地。北京市殡葬行业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原则,有效地把竞争机制引入殡葬行业,为殡仪服务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正在成为民政事业的支柱行业和民政经济的新的增长点。...
殡葬行业属于特殊的服务性行业,随着社会进步和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丧葬消费提出了更高要求。如何营造一个和谐、高雅的服务环境,让每一个来这里的人得到最好的服务与安慰,这是殡葬行业面临的新课题。为此,北京市殡葬行业加大投资,改造和更新设备设施,提高基础设施的科技含量,全面改善北京市殡葬服务环境。其中八宝山殡仪馆承担着为己故党和国家领导人、首都党政军干部、在华外籍人员及北京市城、郊区群众提供各种殡仪服务任务,同时承办外宾侨胞遗体防腐、遗体遣返的国际运尸业务,每年火化遗体达2万多具,承办告别吊唁活动近万次,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
北京是六朝古都,市井风俗独特,从晚清延续下来的旧丧葬习俗颇多,既是佛、道等宗教仪式和纯民俗的混合,又兼有满、汉等民族特色,既隆重又繁琐。其中,以土葬为主的丧葬习俗堕需变革。1956年4月27日,毛泽东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率先在实行火葬倡议书上签字,揭开了中国殡葬改革的序幕,大大加速了全国人民由土葬习俗到火葬改革的转变过程。作为首善之区的北京,殡葬改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时代同步,殡葬习俗发生了根本的转变。...
土葬的产生远远早于火葬,因为从人类诞生伊始,土地便自然而然的存在,火种却是后期人为创造之物。考古学者在欧洲旧石器时代中晚期的尼安德特文化遗址中发现了迄今所见最早的埋葬死者的遗存,被视为有意识安置死者的举措。土葬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被我国历朝历代官方所认可,并且作为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伴随着这种葬法而衍生出了一套完整的丧葬制度,以此来规范人们的丧葬活动。换言之,土葬绝非直接挑选一处风水宝地掩埋的简单活动,而是由丧礼和葬礼共同组成的庞大制度系统。值得注意的是,前文所述的火葬其实亦含有丧礼之流程,是故火葬和土葬的内容表达应为“丧礼+火葬”和“丧礼+土葬”,只是因为从古至今火葬的丧礼较之于土葬流程都更为简化,更没有形成土葬那样的丧礼规范。...
火葬与土葬都有着悠久的历史,火葬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新石器时代,今甘肃省定西市临挑县的寺洼遗址考古就曾发现了火葬的遗迹。就汉字“葬”而言,以字形结构可以解释为以火燃草从而达到火化尸体的目的。在中华五千年历史记载中,最早盛行火葬的民族并非汉族,而是游牧少数民族。《墨子·节葬下》中曾有这样的记载:“秦之西有义渠国,其亲戚死,聚薪柴则焚之,熏上谓登遐。”义渠国是羌戎民族的一个分支,登遐意指灵魂升天的古老习惯,可见早期的火葬就具有原始宗教信仰的色彩。值得注意的是,先秦时期火葬一度被视为一种刑罚而受到限制,“杀其亲者,焚之。”焚烧尸体是一种大恶之刑,对至亲之人火化更是大逆不道的行为。火葬开始渐成“气候”,源自西汉末年佛教传入中国,南朝梁僧慧皎撰写的佛教史书《高僧传》就曾记载:“(鸡摩罗什)卒于长安,……依外国法,以火焚尸。”佛教的盛行在唐代达到顶峰,但官府并没有因此放任火葬之风,反而诉诸律法来管控民间百姓火葬,《唐律疏议》中有记载:“若子孙于祖父母、父母,部曲、奴裨于主坟家熏狐狸者,徒二年,烧棺梓者,流三千里,烧尸者,绞。”五代十国时期,火葬盛行除了佛教影响,更重要的是“礼废乐坏”的社会环境使然。《宋刑统》虽沿用了唐朝关于民间焚尸的惩罚,但收效甚微,成为了中国历史上火葬之风最为盛行的朝代,也因此对后世丧葬观念产生了重要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