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以及农村可持续发展意识、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给子孙后代留下绿水青山和尽可能多的可耕地已经成为广大农村居民的共识。然而,农村地区盛行的土葬陋习应当如何改变呢?我们认为,应积极施行以适应社情民意为基础,因地制宜改革殡葬、完善村级公墓建设、达到节约和保护耕地为目的的殡葬改革管理办法。...
殡葬是人类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生命的尊重、对生活的热爱。殡葬改革是一项涉及每一个公民,尤其是广大农民利益的事。综观近二十年的殡葬改革历程,贯穿其主线的就是推行火葬。推行火葬的主要目的是节约土地、资金、木材等以减轻群众经济负担,虽然火葬在农村“自上而下”的实施过程中,农民从环保意识淡漠到认知土葬对耕地的危害并逐渐接受火葬,但火化后骨灰的处理问题又随之凸显。...
既然国家法规进入并干预日常生活全盘替代传统习俗时没有给当事人带来方便,反而引起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社会秩序,不能达到法治的目的时,我们应该思考是否还有其他的法治建设模式可以替代?笔者大胆的认为是否可以考虑一下把已有的传统习俗的秩序“上浮”,使其“合法化”。实际上,当前有一些成功的案例我们可以借鉴。之前有一段时间我们用国家法规禁止城市燃放烟花爆竹这样的传统习俗,实施“禁放令”的几年后,一些地方不是进一步加强而是在自己的城市划定了区域作为燃放区,这其实是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的相互妥协,这件事情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
行政执法的规范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主要有下列几项: 1.合法性原则 执法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它要求执法主体要严格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具体内容主要包括:(1)执法主体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职权。执法主体必须依法设立或依法授权,一切执法活动必须在职权范围内进行。(2)执法内容要合法,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做出,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执法主体不得做出影响公民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义务的决定。一切的执法活动要符合法律的实体规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允许违法执法和越权执法。(3)执法程序要合法,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必须按照各自的执法内容来决定要进行的程序,不能随意进行删减和改变。...
1.主体的规范性 主体规范实质上是主体合法合格,是指主体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主体要依法设立,是由国家按照相关法律设立的,享有执法权力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着明确的法律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执法活动,所谓的“文件”和政策不能成为执法的依据。主体合法是进行行政执法的前提,若主体不合法则执法行为无效。...
西方远古的宗教属于自然神信仰,崇拜的是太阳神宙斯,西方人认为世界万物都是按照神的旨意安排的。在这样的思想观念下古埃及人产生了一种信仰,即法老是神在人间的现身,对土地有绝对的支配权。为了使得法老的王国长存,属于法老的人和事物都要一并入葬。因此有早期的奴隶充当遗族家臣被活埋的习惯,但后来改用陶佣替代。并不是所有的支配阶级都能与其一样享有相同的装备,但人们为了能够继续在死后享有繁华,因此在金字塔的四周有许多的平顶石墓,希望来世能够侍奉法老。...
中国人认为人活着的时候居住的是“阳宅”,死后住的是“阴宅”,所谓“阴宅”就是墓。人的生存时间是短暂的,而死后的世界却是漫长的。所以对阴宅的建造,要比阳宅更加重视。帝王尤甚,他们在生时拥有的一切,在死后仍然希望占有,因此产生了帝王陵寝建筑。据《易·系辞》,以“大过”作为陵寝建筑的审美特征的概括。所谓“大”就是崇高、雄伟、恢弘。作为帝王贵有天下的象征;“过”就是混茫、深重、沉郁,为帝王死后贵有天下的权威的象征,它显示了一个王朝生命沉替的规律[l]。中国帝王陵寝与宫殿建筑在审美特征上有很多相似之处,大多数帝王的陵寝是依照其生前所处的宫殿而建的。陵寝建筑的造型、色彩,与自然界的美相统一,尤其是因山而建的陵寝,更是将人文空间纳入到自然空间的山川之中。...
远古时代人们只是利用自然界已有的空间来进行殡葬活动,那些埋葬尸体的原始洞穴和浅土坑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殡葬建筑。为了避免尸体被鸟兽撮食,人们把尸体藏于土中,即为墓。墓,与“没”音近,有沉没、埋没之意。《礼记·檀弓上》:“古也墓而不坟”郑玄注:“土之高者曰坟。”人们通过在葬地上堆土来标识死者的领域,形成最古老的殡葬建筑形式一一坟。坟墓的英文词是“tomb”。有时也使用同义词“grave”。它源自古希腊语“tymbos”,指一个墓穴上面竖立的纪念物。...
“殡葬是人类的自然淘汰,是对死者遗体进行处理的文明方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文化传统的组成部分”。“殡葬”是死亡的操作形态,也就是人们对于死者的吊唁、安葬活动,以及由此延伸而来的祭祀等活动。殡,是置死者于棺中,待以宾客之礼。在我国古代,这种活动和礼仪很早就达到了非常复杂、繁琐的程度,最早见于文献的是《周礼》中的“丧礼”。“葬,原指土葬,后来引申为处理尸体的方式,如土葬、火葬、天葬、棺葬等等”。...
“殡葬工”,又称为殡仪师、殡仪服务员。殡葬礼仪师,这个职业名称来自于西方国家和我国港台地区,在我国大陆还没有列入国家职业大典。美国伊利诺州《殡葬指导师法》将殡葬礼仪师称为殡葬指导师,其中规定,所谓的殡葬指导师是亲自管理、参与、代理或支持殡葬业务活动,并指导葬仪的人员。在日本,被称为入硷师,是专门为死去的人化妆整理仪容、纳入棺中的职业。根据国家殡葬政策和民俗传统,殡葬工的工作内容是为丧户提供殡葬礼仪服务、指导殡葬过程并对逝者家属提供心理辅导。2003年在台湾立法院通过的《殡葬管理条例》中出现了“殡葬礼仪师”这个职称,这是殡葬从业人员的新职称,可以视为代表台湾对于殡葬这个领域“专业化”的一个称呼。《台湾职业分类典》对殡仪师的定义是:“殡仪师是指规划设计整个丧礼如何进行与责任完成的人员。”按此规定,“殡仪师既是殡葬业务活动的策划者和管理者,也是殡葬礼仪的指导者和执行者”。...
传播是法律产生影响的前置性条件,一部未经传播或不为人知的法律无法产生影响。尽管Y县政府相关文件中都对殡葬改革宣传工作有所提及,但实践中的宣传效果并不尽如人意。笔者在调研中发现,Y县许多乡镇的宣传仅限于张贴通告、悬挂横幅,少数乡镇发放了殡葬政策法规汇编。...
自从1956年我国施行火化改革以来,火化率在逐步的提升,但是并没有对节约耕地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根据国家统计数据,2017年全国火化率达到48.9%,还有51.1%的尸体没有进行火化而直接进行土葬或者其他丧葬形式,但是火化率并不等同于火葬。在农村社会的一个特殊地方,由于非正式制度占据着位置,相应的正式制度很难发挥其原始作用,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之间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
当下部分农村地区,农民随意在耕地上建造坟墓的现象随处可见,这离不开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属问题。1951年依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二十七条“已实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必须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之规定,各地政府相继给农民颁发《土地房产所有证》,此所有证上明确写明“确定本户全家(本人)所有土地共计可耕地亩数及房产共计房屋面积,均作为本户全家(本人)私有产业,有耕种、居住、典卖、转让、赠予、出租等完全自由,任何人不得侵犯。”该证的颁发确定了农民对自家耕地及宅基地的所有权,因此农民在墓地选址、墓地建造、丧葬形式等各方面都拥有自主权,从而大致农民会任意改变土地用途,并在耕地上修建坟墓。...
殡葬的方式由自古以来的土葬改革到如今的火葬、树葬、海葬等生态殡葬方式,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1985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有关殡葬改革、殡葬管理方面第一部国家行政法规,标志着我国的殡葬改革工作由宣传倡议阶段向法律管理阶段的过渡,自此,我国的殡葬改革才逐渐进入“有法可依”的层面。1989年,民政部联合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制止土葬改革中的封建迷信活动的通知》,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简化丧葬形式的进程。为推进公墓的管理,加强公墓建设,1992年民政部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一)建立殡葬服务市场化机制 在殡葬服务市场化机制下,D县政府可以通过政策引导,鼓励殡葬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和技术含量,同时规范殡葬服务市场,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炒作。这可以促进殡葬服务企业的发展和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降低服务价格,使公众能够获得更加优质、便捷、合理的殡葬服务。...
(一)政策制定者广泛征求意见 政策制定者应该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包括政府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殡葬服务企业、民间组织、普通百姓等,以便形成科学、合理、可行的政策。广泛征求意见可以收集到各方面的建议和意见,减少对殡葬改革实际情况出现盲区的概率。广泛征求意见有助于政策制定者了解公众的需求和期望,让政府重视到前文提及的部分无据可依的殡改问题,从而更好地制定和实施殡改政策。...
公墓的建设固然重要,但建成以后的维护也不容忽视。公墓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整洁有序的公墓可以体现社会文明和公共秩序,也可以提高公众的文明意识和道德素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加强公益性公墓的长效管理,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从2017年1月1日开始,Y县制定并开始实施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进行补贴的政策,除国家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人员以外,本县居民死后采取火化且骨灰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集中安葬区进行节地生态安葬(不留坟头或占地不超过1平米,墓碑高度不超过0.8米,宽度不超过0.6米)的,补贴标准为一般群众给4000元、特殊困难群众给5000元,前往殡仪馆火化的直接减免遗体运尸费和火化费,火化以后把骨灰又二次装到棺撑里进行土葬的没有任何补助。...
合理规划,加大殡葬服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一是规范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管理。Y县要求任何企业和个人没有经过批准,不能私自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并为了提高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率,明确规定了辖区内严禁建设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坟墓、不得私自扩大现有宗族墓地的范围或者翻新建设坟墓。在管理中充分体现该公墓公益性的性质也就是免费安葬的特性,明确了可以进入农村公益性公墓安葬的人员必须是户籍在本辖区的己故村民,任何人都无权买卖转让公墓范围内墓地的使用权,不得在农村公益性公墓开展与经营性公墓类似的经营活动,严禁把农村公益性公墓作为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招商行为或者是经营活动的载体。...
根据国家的《殡葬管理条例》和中央、省市的有关要求,为全面推进殡葬改革各项工作,结合实际,Y县制定了《关于加强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Y县火化区划定工作方案》,火化区划定依照城市先于农村、坝区先于山区、人口稠密地区先于人口较少地区的原则,科学合理规划,要求按照有关规定逐步将还未纳入火化区的7个乡镇、的个村(居)委会纳入火化区划定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