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由于死人与活人争地矛盾的日益突出,2012年,河南周口市开展了大规模的“平坟复耕”运动,三个月的时间内,200多万座坟墓全部被铲平。这本是政府希望移风易俗,减轻人民负担的好事,但这种强制平坟的举措,不但没能得到老百姓的认可还引起了广泛的争议。12年3月周口市政府就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进行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提出在三年内完成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火化率100%,彻底遏制偷埋乱葬和骨灰二次装棺现象以及不再出现新坟头,逐步取消旧坟头等具体要求。...
在大致了解了这部分理论的意思之后,笔者认为此观点同前面提到的几种观点同样有一定道理但又不完全合适。因为我们了解到我国是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定的含义是:我国的物权种类必须全部由国家明文的规定,任何以其他形式出现的物权都是不被法律所认可的,合同虽然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创设无名合同,但物权是不允许被任意创设的。也就是说,只要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现实中不就能存在其它的物权。学者们虽然一直在尽量将墓地使用权解释为我国规定现有用益物权的一种,但是经过我们上述的分析以后知道墓地使用权并不完全属于上述的任何一种权利,但是,我们可以很肯定的是,墓地使用权一定在物权的大范畴中。...
我国规定的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签订合同时的约定,对原本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我国规定的土地使用权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和符合条件的三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其实包括的范围非常广,比如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没有开发出来的土地。我国法律规定的用益物权有四类,我们能不能考虑将墓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新的用益物权来看待呢?...
依据我们前面的分析结果中可以得知,墓地使用权用我国现有法律规定的那几种用益物权都不能全部将其归为其任何一个类别中。经营性墓地使用权虽然或多或少的带有一点租赁关系的“外衣”,在理论界大部分的学者们认为其实质内容上并不是《合同法论能够将其完全调整的。所以,有的学者建议,我们能不能对比一下合同中的无名合同形式,将墓地使用权也当成是一种无名物权。我国合同法中确实规定了无名合同,但我国《物权法》里明文规定我国物权法定,并没有无名的物权,《物权法》、《合同法》之间的差异也许就在这里。...
例如,在“凌镜尧案”中,被告因施工将原告家族的两座祖坟周边的土地全部挖低,导致两座祖坟山体与原有山体独立分离;凌逢相墓地的剩余山体的东面、西面、北面与地面成垂直角度,范围约30米长;凌立云墓地的南面剩余山体与地面亦成垂直角度,范围约8米长。...
在这39起农村私人墓地纠纷的案件中,其中因坟墓及其附属物被损毁而引起的侵权案件共15起。在因墓地及其附属物被毁损的案件中,由于不同的法院对墓地上存在的“财产”与“人格”双重属性认可程度不同,因此其审判结果也存在一定差异。在15起相关案件中,法院支持被侵权人可以同时得到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例只有3起,仅支持经济损失赔偿的案件6起,剩余的6起是因为证据不足、不构成侵权等原因法院最终未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
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情形为坟墓隶属于自家承包土地的范围内,那么承包经营者可以获得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利,不管坟墓的建设是否合法,建设者都能够拥有绝对的墓地范围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种情形下较少出现纠纷。在笔者收集的21起农村墓地用途纠纷的案件中,仅有1起是此种情形。第二类是坟墓的建设范围不属于自家承包经营的土地之上,因而产生的纠纷,其中20起均属于此类。...
(一)殡葬改革内容的特殊性 湘西土家族殡葬制度改革主要对土家族丧礼、葬制和祭祀制度进行文明、节地、绿色改革,但殡葬制度在中国文化当中属于讳莫如深的话题,进行殡葬改革涉及传统文化的禁忌内容,与情感的精神寄托、宗教世俗角色相关,在进行改革时应当将殡葬制度变革与文化革新联系起来,更多地从思想宣传上着手,提出新型殡葬情感抒发理论,倡导民族群众通过文明简约绿色的殡葬制度寄托对逝去亲属的哀思,同时就民族特殊禁忌文化予以适当尊重,减少改革阻力,提高民族群众的接受度,实现湘西土家族殡葬制度改革的顺利开展。...
湘西土家族传统祭祀时间集中于节日期间,祭祀地点多位于墓穴处,在墓前开展各类祭拜活动,地处偏远,焚香点烛,耗时耗力,而且具有很大的山火隐患,焚烧的塑料制品会释放大量有害物质,对空气污染较大。为推行文明低碳祭扫,需对土家族祭祀制度进行改革,首先是改革祭祀地点,倡导网络祭祀、家庭祭祀,指定墓园安葬,有利于统一管理祭扫活动,防止火灾隐患;其次整顿祭祀用品市场,收缴具有污染性的迷信祭祀用品,阻断污染性祭祀用品的购销渠道,消除空气污染源;最后提供绿色清洁的鲜花用品作为祭祀替代品,满足民族群众的祭祀需求,实现低碳祭扫目标。...
湘西土家族传统葬制形式为土葬,土葬形制多为石砌碑刻,设立石质墓碑,留存坟头,这一葬制形式占地面积较大,不利于墓地自然返青,也不利于后期土地复垦。按照这种葬制标准进行土葬,需耗费较多人力物力,加上选址偏远,不利于后期祭拜活动的开展,而且违反了国家殡葬改革精神和殡葬管理规定,需要改革为更加合理的葬制形式。对土家族殡葬制度进行葬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改革土葬习俗,改变遗体处置方法,变革墓地规格样式,规范墓地选择,并区分火葬区与土葬区殡葬制度的不同程序,实现节地生态安葬的改革目标。为此,政府通过划定禁葬区、明确火葬区、引导土葬区,因地施策深入推进湘西土家族殡葬制度改革,实现保护生态环境和节约土地资源的目标。国家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湘西州各市县的规范性法文件都设定了以改革土葬、推行火葬为主要变革方向的法律改革措施。...
葬式葬法是殡葬习俗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指处理亡者遗体的方式。我国幅员辽阔,各地依据自身的文化背景和地理条件发展出各具特色的葬俗,包括土葬、火葬、风葬、水葬等。我国土葬习俗历史悠久,旧石器时代晚期的山顶洞人已有将亡人埋进土中的现象,对亲人的关爱是将遗体埋葬的原因之一,此外原始人的鬼魂观念认为在人死后埋葬形体才能让灵魂脱离形体升入天堂,《礼运》中记载“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如果亡者不能入土,他的灵魂将游荡在世间,对生者产生威胁,因此土葬的另一个原因是对亡者的恐惧。...
传统丧葬仪式中的灵棚是由白布和木杆搭建而成的,三面围起来,正面上方挂一个奠字,两侧悬挂挽联,花圈摆在灵棚两侧。在胜村早期的灵棚为村民自行搭建的,用一块防雨布做顶棚,现在的灵棚为KT板制作,高3米左右,由四个支柱和顶部组成,颜色为红色、黄色、蓝色或黑色,依据亡者的年龄选用,如果亡者为老喜丧,则灵棚为红色。灵棚正面有印刷好的挽联,也有灵棚的正面为三块LED显示屏,可以根据丧家的需要定制挽联。...
明器是丧葬仪式和祭祀中作为陪葬品的器具,只有外观而不具有实用性,《礼记·檀弓上》中有记载“是故竹不成用,瓦不成味,木不成断,琴瑟张而不平,竿笙备而不和,有钟磐而无冀旗。其曰明器,神明之也。”明器这一概念准确表达了人们对人生和死亡的理解,既联系了生者与死者,同时又明确了生与死的界限。古代出土的陪葬品主要为陶制和木质,最早为生活用具和日常佩戴具,夏商周三代时期主要为礼乐类明器,而秦汉时期则产生兵马俑、院落、楼阁等模型,实现让亡者继续生前生活的愿望。传统的陪葬品主要包括四神、文房四宝、水缸、油缸、米缸、鱼缸、属相、金条元宝、金童玉女等,如今衍生出很多种菜和饭、麻将棋牌、茶具酒具、盆景等树脂摆件,种类多样,可以将亡者生前喜爱的物品都放进去。...
公墓经营管理单位建造的经营性公墓可以向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出售,但对城镇居民的购买主体资格规定得较为严格,主要限定两类主体:一是为死者购买,购买人须出示死者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二是为生者购买,生者须为夫妻健在一方、高龄老人、危重病人。我国很多地方性法规都沿袭了这一规定,如《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第21条。除此之外,还要求提供购买人或者被安葬人的身份证明,并明确“每个被安葬人的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身份证明只能购置一个墓穴(格位)。...
近年来,伴随炒房热,“炒买炒卖”墓地现象也随之升温,而严格禁止公墓买卖是我国公墓立法的一贯做法。2009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冲强调“加强对公墓经营行为的监管,防止炒买炒卖”;但是,“违规销售公墓穴位特别是骨灰存放格位的问题,在一些地方一直存在。严重的地方,已经引发群众大规模上访和闹事”。同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的紧急通知》中又重申“公墓不得预售、传销和炒买炒卖,购买者不得私自转让、买卖”。对此,很多地方法规皆有禁止性规定,如《上海市公墓管理办法》第19条第3款、《呼和浩特市殡葬管理条例》第犯条第3款、《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7条、《云南省公墓管理规定》第15条第2款、《广东省殡葬管理办法》第20条的规定。然而,面对实践中日益多发的“炒买炒卖”墓地纠纷,由于国家层面的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出现适用依据上的困惑,且判决结果与政府对此类问题的规制存在差异甚至相互矛盾,其裁判效果自然也就不够理想。...
物权登记是表征其物权归属和负担的法定公示方法,经营性公墓使用权因其具备用益物权的属性,故其“得丧变更”的事实应纳人统一的不动产登记,这也是建立其交易流转规则的前提。墓地使用权物权登记机构应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纳人统一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墓地所在地的区、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对于墓地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将墓地使用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墓地登记簿。墓地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逝者基本信息;墓地坐落、界址、编号、用途等信息;墓碑空间界限、面积等墓地构筑物信息;墓地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期限、权利变更等权属状况;墓穴占地面积,墓穴中的遗体或骨灰、遗物等动产信息。...
在公私合作下,相对人与行政主体之间为共同利益进行合作,法律是冲突合作的底线,共同利益是合作的基础,信任则是双方合作的桥梁。在现代社会中,社会团结不再基于广泛分享的社会价值,国家要实现与公民之间的合作需要履行两种非常重要的职能:一方面是组织关于新秩序的“集体意识”,另一方面是发挥整合机制的作用。在冲突合作理论下,个人自由、家庭伦理以及国家理性能够互养,最终使个人能够更加充分地实现自我。...
一方面殡葬行为中国家要与公民合作的基础在于殡葬行为的规范单独依靠任何一方的力量是不可能完成的。殡葬行为的限制中既面对公民个人的权利与义务,包括人格权与财产权,同时也涉及国家权力与义务。公民的权利与国家的权力之间除却冲突一面,也有协调的一面,因为在现代社会,“个人生存负责”制度早己无法实行,“个人欲得到保障其生存之可能性,唯有靠社会团体之力量(即集体负责),始能为之。”时至今日,不论是遗体运输、遗体处理或者殡葬仪式举行、遗体埋葬,殡葬行为必须依赖外界所构建起来环环相扣的力量,而其中国家的力量是最重要的一环。...
公私合作能够避免传统行政模式中命令服从模式的弊端,殡葬行为的特点适合使用冲突合作论进行限制,国家与公民的合作在殡葬行为的限制中也有可行性。以强制的法律方式来强迫人们行善,结果可能是取消善行。传统命令服从模式下,行政机关使用强制性手段做出行政行为是常见的做法,例如行政处罚等。它基于行为主义心理学中的强化理论,即通过负强化(惩罚)来增加或减少某种行为的发生频率。“如果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具有强力的全部力量,那么它也具有依赖强力的一切弱点。”这种强制调整手段可能不那么有效。...
死者初终必备的几个环节便是小硷、报丧、大硷。所谓小硷,即死者换上寿衣。报丧,即将死讯通知亲友。大硷,即把死者装进棺材。死者去世以后治丧各项程序即已开始,首先是小硷,因人死后尸体容易僵化,为了保证死者寿衣完好顺利的被穿上,一般死后即迅速为其穿上寿衣,这一过程称为小硷。《浸阳县志》,载“初终,焚褚钱,子孙哭,小硷。越日,亲族来聚,始大硷,帷堂而哭。”《同官县志》“为死者着寿衣(男着衬衣,袍褂等,至多七件,女则以五件为度),即小敛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