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丧葬文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便是治丧过程中的各项事宜和死者下葬后的祭奠。这些过程有着严格的礼仪规范,表现为一系列繁杂的礼仪程序。通过一系列的礼仪程序可以反映出关中地区百姓对死者的深切怀念和敬祖敬祖的深刻精神内涵。本章将关中丧葬文化的礼仪程序分为治丧过程和葬后祭祀两大部分进行介绍。关中丧葬文化的治丧过程包括入硷、成服、报丧、吊丧、舍祭、出殡、下葬七个环节,每个环节都包含这丰富的内容和形式。葬后祭祀也是关中丧葬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分为一日祭、三日祭、头七祭、五七祭祀、百日祭、周年祭、三年祭、祭日扫墓以及各类节日(除夕、初二、元宵、清明等等)的祭祀。...
陵墓是丧葬文化的又一集中表现形式,陵墓内外的墓碑及随葬品等各种丧葬文化物化的表现形态。关中地区,陵墓种类繁多,不仅有帝王陵寝,诸侯士大夫,世家望族陵墓亦不在少数,而且多数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古代庶人陵墓更是数不胜数,如今各地陵墓的选址和建造,以及陵墓中的随葬品等物较传统社会简约许多,但是基本思想观念仍存在于人们的心中。...
殡葬立法原则是指在殡葬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准则。根据我国的社会性质和具体国情,回族等少数民族的殡葬立法主要应遵循三项原则:...
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制定于1997年,虽然关于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明确规定只有第六条,但基于历史的局限性,其他与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事务相关的有关殡葬管理的共性条款也仅是原则性规定,对于殡葬过程中的很多重大问题没有具体明确,缺乏操作性。随着社会的发展,该条例己不能适应现代殡葬行业发展的需要,函待补充、完善。...
目前我国尚无关于保护、规范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习惯的统一立法,现有的专门针对回族等少数民族丧葬习惯保护的正式立法只有2005年3月1日出台的《南京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规定》和2007年3月1日出台的《昆明市回族等少数民族殡葬管理办法》两部地方性法规,其他的相关规定散见于各个地方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中。...
我国早期公墓的建造在移风易俗、促进殡葬改革、制止乱埋乱葬、有效节约耕地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受短期经济利益的驱使、落后殡葬观念的影响以及国民对公墓建设的回避态度和片面认识,我国在九十年代之前建设的公墓景观阴森、凄凉,成为恐怖、哀怨的代言词,公墓的景观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综观西方公共墓园的发展历程,是一个不断追求生活空间和死者之城相互协调的历程。各个时期的公共墓园设计,在形式和理念上都有所开拓创新。...
随着人们生死观的进一步科学化、环境意识的进一步提高,生态设计理念和技术的发展完善,生态墓园(Ec小eemetery)在最近十年中逐步得到广泛接受并迅速的发展起来,其中包括森林墓园(woodland cemetery)、绿色墓园(Greencemetery)、自然墓葬区等。它的设计以生态设计理念为重要契机,对墓园基址内的自然资源进行最大限度的保留,不使用任何人工纪念构筑物,墓园内尽量避免机动交通,取而代之的是栽植“纪念树”,或是采用自然原生态的物体来代替墓碑,并采用Gls等现代勘察技术仔细记录每个埋葬点。提倡不使用防腐剂、传统的棺木和墓碑,采用简单、廉价、自然的墓葬途径,遵循“尘归尘,土归土”的理念,使身体自然有机的分解到土中“魂归大地”。...
上地使用权是权利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遵照约定,对归属国家或者农民集体的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一定处分的权利。该权利主体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要求,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公民个人和三资企业。对于土地使用权这一概念而言,其外延很大,该使用权可广泛适用于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的上地。我国《物权法》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墓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其中的一种权利来理解呢?...
前文已经对经营性公墓建立程序的法律规定作了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经营性墓地从审批到建成再到买卖大致经历了以下过程:首先,墓地建立经营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出让或者划拨两种形式中的其中一种方式,从归属国家所有的土地中获取某一部分土地的使用权;然后,取得土地产权证书以后依法律规定建设墓地;最后,墓地建设完成后经当地政府验收和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后,再将其内部若干个墓地进行“转让”。然而,有学者提出,此处的“转让”似乎仅是租赁。...
不同的学者对我国墓地使用权的性质界定有不同的看法,其中一种性质界定便是“特许用益物权”。我国的用益物权体系中,只有四种用益物权得到了《物权法》的明确规定,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除了法律明文规定的几种权利,还有一种就是“特许物权”,这些权利的设立必须经过行政特许才能生效,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最早提出了“特许用益物权”这个特殊的概念。他指出,在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上可以设立这样一种用益物权,民事主体在经过行政许可以后,按照相关法定程序,可以对这些自然资源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一定处分的权利。因为该权利针对的是开发和利用土地资源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因此有的学者也将其称为自然资源使用权。...
对于殡葬行业现状及殡葬改革的关注,近年来逐步升温成为了学界与社会关注的了点。在我国从事殡葬行业及殡葬改革的研究主要从社会学、殡葬文化学以及行政管理规制学的角度对于我国殡葬事业的现状及所面临的问题,并提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如:民政部社会福利和社会事务司所发布的《我国殡葬改革和殡葬事业发展成就》,正面的评述了1956年至2006年,我国从最初倡导火葬改革以来,新中国文明殡葬事业的发展和现状。...
新一代的村民在自主意识觉醒后,其自治能力也随之提高,村民不再像以往一样缺乏对乡村事务的自治能力,而事事依赖国家,相反现代村民更加希望脱离国家的管领,希望国家将乡村社会的事务自治权归还给村民自主管理,但现实是国家还未从全能型的状态完全走出来,还未意识到村民权利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提升,仍习惯性的对一些乡村墓葬事务进行大包大揽,以至于在乡村墓地使用权问题上,出现国家规制与乡村自治博弈的局面。...
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之一便是有限的耕地资源,耕地是粮食产生的基础,而粮食又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增长和社会稳定。而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人口总数的快速增长,无疑是加重了人地矛盾,为了使有限土地满足更多人的粮食需求,国家反复强调严格保护耕地,禁止乱占滥用耕地,并由此相继出台一系列保护耕地的立法。其中1986年《土地管理法》的颁布实施,宣示了国家对乡村耕地保护进入法制化和规范化阶段。...
依据民政部对公墓管理的相关规定,农村地区墓地由当地村委会负责修建,城镇地区墓地则由相关事业单位负责修建。...
在我们国家,从传统意义上来讲,人们把一个人死后被埋葬的地方称之为墓地。本文中所讨论的墓地,指的仅仅是普通意义上的墓地,也就是普通人死后被埋葬的地方。历史遗留下来的那些具有科考意义的古墓葬、知名人士的墓地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革命烈士公墓、少数民族墓葬群、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等具有特殊意义的墓地,以及现代社会新兴的宠物墓地和胶囊墓地等也都不包括其中。...
“如果国家全面放开社会资本进入殡葬行业,现在就有个定位问题:公墓究竟属于公益性还是产业?如果属于公益性,那么应允许社会资本进入,但是价格应由国家来定价,同时国家应适当予以补贴。”文先生说道。...
具体到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当中,解释合同中的格式条款最重要的就是寻找一个客观合理并能为众多合同相对人所理解的解释标准。首先,城市公墓买卖合同中格式条款的适用对象是不特定的、数量较多的购墓人,因此这种标准不应该仅就目前的合同的经营者于购墓人之间的理解。其次,这种理解也应当是符合一般人的理解。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签订,应当有满足双方合理需求的内涵在其中,比如购墓人支付相应的购墓费用以获得墓穴的所有权,而经营者则提供适当的服务。因此合同当中明显不平等的条款,诸如经营者免除自己在管理上应尽的义务,无端的增加购墓人的负担和承担的义务等都是不符合普通人对合同“合理性”的预期的。...
在各地的城市公墓买卖合同大部分是具有格式条款的合同,购墓人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也主要是通过格式条款体现出来的。因此要想解决双方的不平等问题,就要从规制城市公墓买卖合同的格式条款入手,一般的方式是对格式条款在合同解释时加入一些特殊的解释规则。...
(一)《合同法》总则、《民法通则》中法律原则对规则漏洞的填补 有具体的法律规则,必须优先适用具体的法律规则,当法律规则出现空白或者矛盾的的时候,一般要从法律原则的角度进行具体的法律解释,以寻找法律事实,完成司法审判。《合同法》总则之中的内容是有关合同的一般规则,是涵盖度较广的非具体性法律规范,可以在出现规则空缺或矛盾的时候去作为审判依据。而《民法通则》也与之类似,其中也有诸如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之类的规定,并且实践当中也有根据民法通则中的原则性规定进行审判的实例,因此,在面对法律规则的漏洞和冲突时,向一般条款求援是很重要,也是被认同的法律解释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