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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说理论观点持有者主张,购墓者取得墓地埋葬先人是一种租赁关系,墓地购建者将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期限按双方约的租用年限规定。巾该观点认为墓地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墓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墓地使用权具周期性,属于租赁权,而租赁权的本质是债权。当然这也是一种解释,即墓地使用权人为向经营者租赁墓地而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并支付一定价款,且租期为20年并一次性向经营者支付租赁费用,规范性文件针对20年的缴费周期的规定与《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正好对应。 ...
立法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重要问题甚至立法缺失,至于墓地20年期限的性质也不能形成科学统一的说法,但是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肯定民政部主张经营性墓地属于租赁性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提及的20年期限其实是收费管理事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期限。巾墓地使用周期取决于所处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用地类型,因用地类型直接关系土地用地期限,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所在土地的用地期限具有从属性。也即一旦土地用地期限届满,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
一是多为公法领域调整,效力层级较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其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给予较高的法律效力巾。然而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公法性质,都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拥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的民政部颁布。这些主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呈现强烈的行政色彩,且目的更多是维护市场秩序,即使有所涉及调整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法律关系、期限等都是无心之举。而且多数表现为民政、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出于便于管理的目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数量极大,但大多数仅仅涉及经营性墓地经营、使用情况的批复、检查,以及涉及墓地收费标准及费用的其他事宜。...
许多农村居民死后,由于没有规划统一的安葬区,家属往往遵从逝者遗嘱、家族习惯或按“算命先生”的说法,在向土地承包户支付一笔费用后就可在选中的地块建造坟墓,随意在耕地上埋葬的现象较为普遍;有的墓地建在集镇边或村民住所附近,直接影响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给村民带来沉重的心理和精神负担。部分城市居民去世后无地可葬,往往通过亲友关系或以“叶落归根,,为由安葬到农村,“死人与活人争地”的窘境日益突显。...
从城乡分布看,淮阴区现有城区公益性公墓6个,主要包括长安社区的仙乐园、星光社区的星光公墓园(已停售墓穴6年)、杨井社区杨井公墓、双和社区古黄河公墓、果林场果林公墓园;农村骨灰堂巧个,主要分布在赵集、三树、徐溜等乡镇周边地区。...
近年来淮阴区殡葬业总体发展有序,殡葬服务质量和相关设施水平不断提高和完善。为满足淮阴区城乡居民的治丧需求,2012年区政府投入1500多万元兴建了7700平方米的殡仪业务综合楼并于2014年投入使用。新投入使用的业务楼内设4个不同的告别厅、两个集中守灵点。经区物价部门审批设立基本服务项目和丧户自选服务项目,较好地满足了居民殡葬需求。2014年12月30日,为推进殡葬惠民,区政府出台了《淮阴区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实施办法》,极大减轻了居民治丧经济负担。经过多年工作,淮阴区现已实现100%年火化率。淮阴区殡葬事业建设主要发展方向为:...
祭奠流程是客户对已建成福位进行祭奠的过程。传统公墓是以碑作为主要标志物,而园林公墓的特点就是以树或者其他植物为重要标志物,因此,树木养护、标志石的养护等、都成为了现代公墓重要的日常工作。 ...
对现代公墓园林文化建设的前景没有正确的思想观念,就不可能有正确的行为。观念就是一种文化,只有“深刻理解园林的文化属性,充分掌握园林的文化内涵,突出强调园林文化的意义和作用”,一能进一步明确“园林绿化是人类渴望自然环境,亲和自然环境的生物属性的文化体,这种文化现象是围绕环境开展的”,我们只有追求园林的完美空间形式,赋予园林建设与管理以浓厚的精神文化色彩和科学技术成分,才能创造出新时代的园林文化。...
园林公墓生态设计反映了人类的一个新的梦想,一种新的美学观和价值观:人与自然的真正的合作与友爱的关系。绿色生态陵园的基点是从社会的切身利益出发,有效地利用自然,回归于自然,重复利用,减少土地浪费,保护环境,具体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地方性,保护与节约自然资本,让自然做功和显露自然等4条基本原理。生态设计不是一种奢侈,而是必须;生态设计是一个过程,而不是产品;生态设计更是一种伦理;生态设计应该是经济的,也必须是美的。...
在我们传统观念“落叶归根”的不断影响下,华夏人民对于自己出生和成长的地方都会产生很深的情感,而且还衍生出了“入土为安”的观念。然而现在的国情却是我国的耕地少并且大量的城市居民规划的墓地快要呈现饱和的状态,政府只好一直在农民的耕地中划出一部分作为城市居民的墓地,在整个措施的实施下,由于我们的法律对待殡葬事业的规制还不够完善,丧葬中旧的习惯的强大影响力和建立新的丧葬风尚的新生力具有不可调和的矛盾,行政部门多次使用尺度过大的方法去推动丧葬改革。出现的“挖人祖坟”“刨棺焚尸”这么冒进的工作方法,不断挑战着百姓心理最低的承受能力。...
殡葬制度改革对我们每个人,尤其是在中国有着千年的殡葬文化和庞大的人口情况下,有着不可忽视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殡葬制度改革不只是对规章条例的变革,也是对传统习俗和思想层面的革新。当社会上盛行的丧葬方式不适合社会的发展时,就会出现改革。殡葬改革旨在摒弃不适应时代发展需求旧的殡葬制度,也就是说,消除了死者追悼会过程中封建迷信等滞后习惯,建立了适应新时代的科学葬礼方法和新的丧葬仪式。它的主要内容是:大力推进火葬,改革土葬,推进新的丧葬习俗,从简办丧。火葬是丧葬改革的方向,但并不是一刀切的推行火葬,是逐渐的用生态的丧葬做法来去除土葬所存在的弊端。殡葬改革是社会风俗习惯的改良运动,是人民政府对社会进行治理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推进法治化路程中的重要举措。...
一直以来韩国传统文化与我国传统文化之间渊源极深,我国传统文化尤其是孔孟儒家文化对韩国传统文化习俗产生深远影响,在殡葬文化及社会情感上两者殊途同归,都表现出对死者最大的尊敬,对殡葬事宜极其重视。韩国在司法实践上认可坟墓基地权的历史可以从其被日本殖民统治的时期算起。...
我国与德国关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制度及法律规定差别很大,其实德国也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德国各州地区之间的规定也是千差万别。德国柏林州将墓地视为有着殡葬、祭祀等功能的绿化用地。将墓地视为城市绿化不可或缺的部分,这一做法使得经营性墓地不改变安葬功能的同时,还可以为市民修养身心。《墓地法》规定墓地所有权归属于州政府或教会所有,墓地使用者只能取得墓地的使用权,逝者安葬后享有20年的安息期。20年届满后墓地使用权人没有再占有或续期的意愿,经营者可以将墓地收回并可重新转让给他人。...
清朝时期,墓地使用者的权能主要包括:实际上占有支配墓地,包括安葬亲属、设立碑石、种植一些被允许的植物,甚至是在墓地之上设定使用权转移,当然这必须在相关法规允许之内,比如出租墓地。还有就是处分墓地的权能,被允许的条件下或被迫情况下能够出让自己占有的墓地,以及排除他人干涉的权能(包括排除他人非法占有,范围包括防护设施)。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私下墓地交易、出租等被绝对禁止的营利活动。如前所述经营性墓地使用权作为一项物权(用益物权),因此具备用益物权一般性权利的同时,还基于其自身特殊性当然的包括以下特殊权利:...
建国以来,我国政府为了集中安葬为无产阶级革命和人民大众的利益而牺牲的烈士并用做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而修建的墓地,称为革命烈士陵园。...
墓地从原始社会开始就己出现,那时候没有家族姓氏,部落成员死后,葬在一起,并举行一定的丧葬仪式。宗教的产生使得墓地与宗教联系在一起,在西方国家出现了教堂墓地。随着人类的发展,进入私有制以后,开始出现了以一家一姓为单位的家族墓地。墓地没有固定的形式,并零星分布在乡野之中。到了近代,人们出于卫生考虑和城市规划的需要,在城市边缘划定专门的区域,有计划地将教堂墓地从城市迁移出来,同时对乡村原有的墓地进行重新规划,使得原来零乱的墓地变成景观优美的绿地,这种形式的墓地后来逐步发展成为公墓形式。...
墓园规划理论的理解流于表面,规划手法表现为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形式的硬性混合拼贴,其结果导致规划的形式化和功能单一化,缺乏整体性、统一性。对我国传统丧葬文化的滥用,缺乏相应的功能依托,仅仅是一种文字游戏,成为了一种形式。墓园中功能分区缺乏对现有基址条件(地形、原有植被、空间感受等)的理解和分析,没有做到因地制宜。新式的埋葬方式(草坪葬、树葬、集体树葬、盆景葬、壁葬等)的引入并未结合适宜的空间设计手法加以运用,而仅仅只是作为不同葬式的罗列。既没有留出必要的祭拜空间,又没有结合地形等其他要素处理,使之缺乏场所感而有失尊严逐渐被遗弃。这些导致不同墓园缺乏空间特征,呈现千篇一律的墓园环境。...
加大对绿色殡葬改革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是推动绿色殡葬改革的重要前提。只有宣传工作入脑入心,在绿色殡葬改革工作的推行过程中才能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为大力遏制丧事大操大办,解决农村治丧过程中的攀比、浪费、奢华等不正之风,福清市民政局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印发<福清市进一步深化移风易俗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订了《福清市民政局关于成立村(社区)“红白理事会”的方案》,同时成立市镇两级“红白理事会”领导小组,负责督促指导村居成立红白理事会,制订《红白理事会章程》等各项工作制度,明确村居红白理事会的工作职责,引导红白理事会在绿色殡葬改革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