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加强对殡葬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治理乱收费,保护丧属利益,维护丧属的合法权益,是价格主管部门管理职责所在,采取有效措施规范其收费行为也就势在必然。...
本研究将Z村的丧葬消费依据其支出的用途分为入硷与安葬消费、仪式性消费、宴请消费以及通讯与劳务消费。通过对其丧葬消费结构的分析发现:通讯与劳务消费是丧葬消费结构中占比最小的一项消费,其次为入硷与安葬消费,再次为仪式性消费,宴请消费则是丧葬消费结构中占比最大的一项消费,不少家庭仅宴请消费一项支出就占据了丧葬总消费的50%以上,由此可见宴请消费是丧葬消费中的主要消费,也是上文中村民抱怨的丧葬高消费的主要来源。...
(1)丧者性别影响丧葬消费结构本研究中假设丧者的性别会影响丧葬的消费结构。通过对不同性别丧者的消费结构的对比分析发现,虽然男女丧者的各类型丧葬消费占其丧葬总消费的比重大小有些微差异,但都相差不大,对总体的丧葬消费结构特征亦影响不大,说明不同性别丧者的丧葬消费结构间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假设被证伪。...
根据不同去世原因的丧者的各项丧葬消费的比例关系可以发现,年老病逝的丧者往往将更多的丧葬消费投入丧葬宴请上,对通讯与劳务的消费亦较注重,相应的在仪式性消费以及入硷与安葬消费上的投入就有所减少,且通讯与劳务消费的比例几乎与入硷与安葬消费的比例持平。年轻病逝的丧者与非正常死亡的丧者虽然从其总的消费结构上来看亦在丧葬宴请上投入较大,但其丧葬宴请消费所占的比重却小于年老病逝丧者丧葬宴请消费所占的比重;另外,二者消费结构中的通讯与劳务消费的比重更是远小于年老病逝丧者的。...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可以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征收征用土地。在对集体土地进行征收的过程中,如果被征收的土地上修筑有坟墓,对其则应当予以补偿。然而在实践中,政府在征地迁坟时对于村民坟墓的补偿往往并不能让村民感到满意。...
自1985年2月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殡葬改革管理的暂行规定》起,我国一直在推行殡葬改革,以建构现代化的生活方式。在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下推行殡葬改革,因此而生的纠纷也分城乡两类,其中以农村地区发生的坟墓纠纷更为激烈。...
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即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公民个人仅能取得土地使用权。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农村地区开展了土地制度改革,确立了土地家庭承包经营的利用形式。随后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也分别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属性和法律地位。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单纯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农村社会又逐渐出现了互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土地经营权的现实需求,2018年《土地承包法》修正,土地经营权在法律层面上首次得到了确认。...
殡葬改革是政府的职能,是一项公共管理行为,但它更是一种公共服务。相比改革初期,基层政府行政优先、注重效率的官本位的做法,伴随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科学民主进程的推进,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逐渐深入人心,构建服务性政府不断走进实践,殡葬改革也面临着基础理念的转变,这就是殡葬改革的服务型政府理念。具体表现在基层政府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过程中,首先要确定服务意识,提高政府、领导和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强化服务理念,建设服务型政府。...
殡葬改革作为人类社会生活中最重要的一项涉及个人和群体的公共行为,政府需要投入的成本非常大。城市殡葬改革几十年来,配套设施、服务能力不断改善,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农村的殡葬改革开展时间不长,加上农村经济发展的落后,投入不足,客观条件比较差,殡葬改革的基础设施整体水平很低,物质保障严重匮乏。...
中国的殡葬改革的法制化进程只有短短的20年多一点,重要的只有1985年和1997年的两个全国指导性的《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的有所改进,但伴随的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己经严重出现了滞后性,不能满足现实对法律规定的需要。2007年5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殡葬管理条例的征求意见稿,更加表明了中央对殡葬改革完善立法的重视。...
我国于1956年开始实施以“推行火葬、改革土葬”为目标的殡葬改革。五十多年来,推行火葬在城市(特别是大中城市)取得了显著成效,民政部的资料显示,一些城市火化率接近100%,许多大中城市火化率保持在80%~90%。另据统计,2005年,全国共火化遗体450.2万具,火化率占全国死亡人口的5洲。如此说来,占47%的没有火化的死亡人口应该大都集中在农村。...
《条例》第2条所规定的“积极地有步骤地推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长期以来都作为我国殡葬改革事业中的基本方针。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建设惠民、文明、绿色殡葬。在这背景下,完善农村殡葬改革制度的发展方向也应与时俱进,重塑厚养薄葬的理念,建立殡葬行业的竞争机制,确立殡葬方式的选择权,从根本上化解现有农村地区有关殡葬改革的矛盾。...
1.法律规定存在缺陷。《条例》中的部分规定过于笼统,解释空间较大,在实践过程中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且民众并没有得到普遍的殡葬方式选择自由,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选择自由也不同。如《条例》第4条规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但“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等词却没有具体的解释作为量化标准,让执法主体犯难,以致出现执法管理和政策宽严挂钩,各地查处违规殡葬行为的标准和处罚标准不一致的现象。还有部分规定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或当时立法的局限性,早已不适应殡葬改革的现实需要。如在《条例》中没有对殡葬运费、火化费的收费标准作出规定。现实中有的农村地区地理位置偏僻,距火葬场路途遥远,再加上殡葬行业被垄断,殡葬运费价格不一,甚至出现天价费用,农民难以负担。立法若不对此加以规制,农民难以负担运尸费、防腐费和火葬费等一系列费用,又如何能杜绝农村土葬、偷埋的现象。...
土葬是人们认为最理想的殡葬形式,传统的殡葬思想讲究“落叶归根,入土为安”,老一代人的思想禁锢,认为死后要留下全尸,才能灵魂复苏,并且附上随葬品。优点在于不浪费能源,不污染空气,且符合人们“入土为安”的思想。其突出的缺陷就是在于死者与活人争地盘,争土地,在平原地区,这种矛盾格外突出。...
绿植封穴,逝者长眠花下;骨灰撒海,生命归于自然;花瓣祈福,寄托生者哀思。十八大以来,国家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的建设,殡葬改革一直在推广绿色、节地的生态葬法,倍受社会的关注。2016年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节地生态葬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将节地生态葬作为现代殡葬改革的重要工作任务,鼓励选择位置较好、绿化基地好的墓区,开辟新的节地生态墓园,同时逐步引导群众,改变传统的实地实物祭扫,加强精神传承的祭扫,推行节地生态葬式,培育现代新型殡葬文化,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设施建设。2018年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将继续推广节地生态安葬,到2020年,骨灰格位寄存、树葬、海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比例达到50%以上。由此可见,国内生态葬的改革与发展,正处于上升阶段,发展势头正好。...
美国热播剧集《六英尺下(Six Feet Under)》中,主人公是经营一个传统丧葬企业的纳特·费希尔,他的遗愿却是自己的生命结束时,举办一场没有防腐剂的绿色葬礼。由此可以看到欧美丧葬业的一个发展现状,人们日益关注环境,越来越多人选择了绿色丧葬。...
“天人合一”是中国殡葬文化乃至整体中国建筑文化的哲学基础。“天人合一”的观念在殡葬活动中首先体现在葬法上。土葬是主张“天人合一”观念的明显表现。人们传统思想的产生与土地息息相关。远古传说中,人类的出现来源于女蜗造人,女蜗造人的材料正是用的黄土,以此认为生命从黄土中来死后必要回归黄土,才能轮回。古代帝王历朝历代以黄色为贵,黄色实为“中原之壤”,是为土色;在传统的五行八卦中,五行中“土”居于中位,最为稳固牢靠。...
在古代,人们认为,人死了之后,其灵魂不会散灭,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到了极乐净土,他们在那里依然会过着和活人一样的生活,这就是“灵魂不灭”观念。庄子在《左传·昭公七年》中有言:“人生始化曰魂”。人死之后,身体变为“尸”,精神化为“魂魄”,“魄”附于“尸”之上归于尘土,“魂”则上升至天堂。”随着“灵魂不灭”的观念逐渐深入人心,“入土为安”的殡葬方式也相应产生,繁杂的殡葬礼仪在此期间也附带衍生出来。这些礼仪与制度,在人们的心目中,一方面可以帮助人的“魂”归天国享受极乐,另一方面帮助人的“魄”入地下继续生活。...
逐步建立以遗体火化、安葬(放)等殡葬基础业务数据和管理服务机构数据为主的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实现民政部门内部殡葬数据与其他数据之间的共享交换,推进与其他部门的相关数据共享交换,不断完善国家基础殡葬信息数据库信息,并支持其他政务服务协同应用。运用大数据加强和改进对殡葬服务的监管,推动建立殡葬服务信用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立健全殡葬大数据分析应用机制,将殡葬信息数据与相关信息数据进行动态关联分析,提高殡葬管理科学决策水平,也为其他行业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学界中一直存在对墓地使用权性质的探讨,至今未形成一致观点,我国主要分为“物权说”与“债权说”两种学说,“物权说”认为,之所以将墓地使用权认定为物权,主要考虑到的是,适当限制墓地所有权的使用、给墓地使用权人维权留下更为宽裕的空间,如果在墓地使用权为债权的背景下,难以对抗墓地所有权,墓地使用权人的利益将被搁置于边缘地带,同时,在权利期限上,物权属性可以为墓地使用权人谋取更长的使用期限,更符合墓地本身的用途需求,此外,在征收补偿、权利转让等方面,将墓地使用权以“物权”而论在理论体系和司法实践上均比债权性质的墓地使用权更具合理,对比之下,该学说认为“债权说”难以实现对墓地使用权人权益以及对墓地本身的合法有效保护。基于该观点,已经有学者认为,可将墓地使用权解释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特殊种类,并将其纳入用益物权种类,仅在用途上区别于一般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债权说”则认为,墓地购买者与经营方成立的为租赁法律关系,因经营性墓地使用期限最长为20年的规定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1款规定的20年最长租赁合同期限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