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动态
佛教诞生于古印度,于东汉末年开始传入我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我国发展至其顶峰。佛教宣扬“轮回转世,因果报应”的学说,倡导“众生平等”的理念。其对我国殡葬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轮回转世,因果报应”观对中国传统“灵魂永恒”观的补充与修正;其次是佛家倡导“火葬”的葬制,其强烈冲击了我国传统的“土葬”形式;再次,佛教充满玄意与深奥哲理的哲学思想为传统墓园的环境营造提供了理论基础。...
儒家文化主要尊崇孔子的学术理论及思想,强调“礼”,“孝”并重,其哲学思想自西汉以来,在我国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其思想反映在殡葬文化上,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推崇“尊卑有序”的等级观,制定了系统的繁杂的殡葬礼仪制度,这是儒家文化中“礼”的表现;第二,倡导“事死如生”的殡葬观,主张“厚葬”,这是儒家文化中“孝”的反映。“礼”与“孝”的儒家哲学观,在影响了我国传统殡葬形式、殡葬观念的同时,也深刻的影响了关于陵墓布局排列、殡葬建筑形制、陵园景观环境营造等其他方面。...
在国人的传统习惯中,人的一生有三件大事:出生、嫁娶与死亡。与此相对应的有百日宴、婚礼和葬礼这三大仪式。其中,生与死是关乎生命意义的思考,是关乎人“从哪里来到哪里去”哲学命题的回答,是关乎人类将如何面对死亡的根本问题。因此,葬礼是连接过去、现在和未来的具有生命本源性意义的习俗和仪式。对于一个民族延续几千年的古老习俗,当今的法律该秉持怎样的科学态度呢?...
殡葬立法是涉及人生终老的终极命题,人文关怀当是其题中应有之义。强调对死者尊严、公众习俗的尊重和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在人类文化发展史上具有普适的价值和意义,而这恰恰是我国殡葬立法所缺乏的。由于我国殡葬立法缺乏明确的人文关怀的内容,造成我国殡葬执法中野蛮执法、不尊重民众情感的事例屡屡发生。比如不事先通知家属就强制扒坟、起尸火化等行为,极大地伤害了民众情感,还有的地方为了扒坟不惜出动武警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法将保护环境确定为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殡葬与环保息息相关,殡葬方式涉及土地的综合利用、木材与森林的节约与保护、大气污染与治理、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等一系列问题。...
实行绿色生态葬的新葬法,还有许多具体问题要解决,如规划设计管理方法、投资来源等等,对这些问题都应有具体安排。...
绿色生态葬的新葬法有以上优越性,在现实中能否推行得开,这是需要分析和实践的问题。 开展绿色生态葬,不是凭空的想象,它有我国几千年来“天人合一”的思想基础。《庄子·齐物论》就曾写到,“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这充分体现了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和谐统一的思想。在新的条件下弘扬历史文化,关键是从那些不合适宜的传统观念中解放出来。绿色生态葬作为新型、文明、绿色的殡葬方式,体现了“入士为安”这一愿望。化土为林,永久纪念,做到了人与自然的完美统一,对人类,对子孙后代都是一个很好的交代。每年“两会”期间都有代表、委员建议推广绿色生态葬,各地也纷纷建立了示范园,赢得了大多数人民的赞扬,越来越多的老人选择与绿树同眠。绿色生态葬是一种绿色的选择,特别是我国已经进入了老龄化社会,它解决了死后无处安身的烦恼,解决了亲人无法安置先人带来的遗憾。但要在全社会推广,非一日之功。...
死者遗体不用火化,在规划造林、退耕还林的地方划出墓园(应主要选在不宜种庄稼的沙滩、丘陵等地)。遗体深埋地下,地面植树造林,不留坟头,用树作祭祀。严禁修建水泥墓,立石碑。...
在我国传统文化背景下,由于坟墓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出于情感与对祖先的敬畏通常不会将坟墓看作为民法上的物或财产。有学者认为祖坟是由坟主后代共有的,被人格化后独立于其后代个人财产的一种特殊的遗存,其不得被随意剥夺。依据我国民法,人死后不拥有人格权,但其存在的人格权益并不可因此被否认,其人格权益由其后代享有。还有学者认为,可将农村墓地使用权认定为一种“准财产权”。由于农村墓地使用权与其他用益物权相比不具有明显的财产权利属性,墓地更多表现为缅怀逝者之载体,为使得墓地使用权人的精神利益得到充足的保护,赋予其“准财产权”并可以此作为他人对墓地或坟墓实施侵权行为时进行救济的客体。由此可以看到,墓地与坟墓在现有的研究中存在混用的情况。虽然二者在日常概念中十分相似,但严格来说应当加以区分。...
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概念最早产生于实践中因各种墓地纠纷与乱象的新闻报道,并经由网络、媒体传播。同时,其也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相关案件的判决书中。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暂未规定这种权利,同时在学术上也没有形成权威性通说。有部分学者觉得墓地使用权其本质便是墓地土地利用权,而其他学者却不赞同,认为它一种土地使用权。...
人终有一死,而墓地就是逝者长眠安息之处。“葬法高者曰坟,平者曰墓”。最早坟墓二字是分开使用的,坟和墓是两种不同的墓葬形式,墓葬高于地面的叫做坟,墓葬与地面齐平者称为墓,而后世则将其通称为坟墓。在如今的语境下,坟墓一般指墓葬地下部分的棺掉与地上部分墓葬形式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而墓地的概念则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上的墓地是指因殡葬需求而进行建设、使用、占用的土地,而广义上的墓地既包括墓地上的坟墓及其附属物也包括供其建设、使用、占用的土地。为了便于区分,笔者在下文中所称墓地一般为广义的墓地,将墓葬地上部分的构筑物及其附属物与地下部分的棺撑合称为坟墓。本文所探讨的墓地形式仅指一般意义上的墓地,不包括具有科考意义的古墓葬、烈士公墓、知名人士墓地等特殊墓地。...
据专家考察,最早的原始人死后是没有什么安葬仪式的,他们随着采摘的迁徙,死亡之后便随地予以安葬。随着社会的进步,开始有了“安葬”的要求,考古发掘表明,最晚在80万年前,人类就产生的“安葬”的概念,如北京周口店山顶洞人尸体周围的赤铁粉,就表明了某种“安葬”的仪式。尽管这种要求还是极为初始的,甚至还不算清晰,更说不上曾经举行过具有某种象征意义的安葬仪式。...
农村殡葬习俗经过几千年发展,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价值认知体系,在农村,重视孝道、隆丧厚葬等为主的中国传统殡葬文化意识已融入国人的血液里。受炫耀和攀比心理的影响,我国国民中是普遍存在讲究“面子”的问题,就算经济不宽裕,在红白喜事上也要想尽办法办体体面面的办理,免得被人笑话因“寒酸”而“脸上无光”。更有甚者,有人借丧事当作炫耀自己财富、身份、势力、社会关系网的机会。...
政府职能是实现建设法治目标的重要途径和基本要求,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系,实现建设法治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坚持依法行政。推进社会制度改革,完善法律规范,是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和充分实现的基本保障。如作为当下殡葬改革的主管部门一一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要承担主要职责,发挥领导和主导作用,但现实中的情况是,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和殡葬服务事业中却对自己的定位不当,未能适当的起到引领作用,而只起到了强制作用。同时民政部门在殡葬管理中存在职责不清,执法主体不明的情况。...
首先,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用益物权得以实现的首要条件便是对用益物的占有使用,墓地使用权人占有、使用的权利是其他一切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也是获得墓地使用权的意义所在。为保障该权利的完整实现,一方面使用权人有获得墓地使用权权利证书的权利。因不动产物权权利归属不具有动产“占有一一归属”的权利表观,因此墓地使用权人在取得墓地使用权时要进行不动产登记行为,以达到不动产物权公示公信的目的,保障其权利行使的排他胜。另一方面,墓地使用权人有权依照物权法相邻关系的有关规定,保障其权益的实现。...
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公益性公墓的遗体或骨灰安葬服务仅面向农村村民提供,并明确禁止丧主自行转让或买卖,即杜绝了向村民以外的人提供服务的可能性。这样限制性的规定,既符合法律条文的明确规定,又符合农村公益性墓地福利性、保障性的特点,从法、理两个维度而言均具有正当性。...
虽然通过对不动产物权体系权利类型的梳理,使得墓地使用权的用益物权属性得以明晰。但是由于该使用权仅具有安放逝者、作为祭祀场所的单一功能,不具有用益物权的“收益”权能,使得其用益物权属性的界定备受争议。在此,有必要对用益物权体系中具体的用益物权进行深入剖析,明辨农村公益性墓地使用权与它们之间存在的异同点,以便在用益物权权利体系内找到其明确定位,使其用益物权属性得到彰显,使其法律属性更加明确。另外,明晰具体的权利类型,对于明确使用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颇有助益,可以使使用权人寻求物权法的保障。...
使用期限不明属于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定性模糊的一大外在表象。从墓园经营者所取得土地的角度来看,我国土地使用权期限均以不同的土地性质来确定。根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我国土地使用权被划分为六大类:居住用地使用期限为七十年;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教科文卫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商业、娱乐、旅游用地使用期限为四十年;仓储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综合或其他用地使用期限为五十年。...
我国最早对墓地进行规制的文件是国务院制定的《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其类型属于行政法规。《规定》以改革丧葬风俗、破除封建迷信为主要内容,由此奠定了后续相关法文件的基调。1988年,民政部出台《关于加强公墓管理的报告》,《报告》提出了建立经营性墓地的设想,为后续制度构建做出了铺垫。随后,民政部于1992年出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正式提出了经营性墓地与公益性墓地之分。《办法》指明经营性墓地是面向城镇居民提供的有偿墓地,属于第三产业,规定了经营墓地20年的存续期限,且以“租赁”一词来表述购墓者与经营者间的关系,从墓地设立、管理、改革等方面对《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但从根本上来说,《办法》彰显的依旧是一种公权力视角,将墓地纳入行政法规制,强调社会管理,与《规定》大方向一致,武断的将民间传统习惯认定为封建迷信,而缺少对私主体物质、精神诉求方面的考虑。...
研究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意义在于探索一条合理的路径,以保障城镇居民对于墓地的合法权益和逝者的人格利益,在此之前,应当先明确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在我国发挥着怎样的功能。总体来说,这一权利包含了文化和社会两方面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