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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水学从古代一直沿袭至今,去除一些人为造成的迷信思想,仍是一门文化思想与技术相结合的科学,对当今建筑的选址具有借鉴与指导意义。基于风水理论对殡葬建筑的选址就是阴宅风水。阴宅风水中讲究方位,青龙、白虎、朱雀、玄武是风水学中用来表示方位的概念。《葬书》说:“以左为青龙,右为白虎,前为朱雀,后为玄武。”...
殡葬建筑是一种较为特殊的建筑景观,它所反映出来的色彩、质感、尺度、使用材料以及空间的特定意境的变化,经常会留给殡葬参与者及游客深刻的心理感受。殡葬建筑往往从某一侧面映射出社会的物质和精神生活,因而它总与当时当地的社会现状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带有时代的印记。受到不同地域文化、自然环境、社会政治、经济因素等影响,殡葬建筑的景观表达出不同的景观特征与空间格局。殡葬建筑作为现代化城市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形成与当地城市特点相协调并富有殡葬建筑文化的风格。...
在各个领域的行业中,都存在一个非政府性质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一一行业协会。协会往往通过行为规范对特定领域内的服务机构进行约束,以便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对市场竞争进行监督、资格审查、纠纷调解等方面,发挥着政府部门不能替代的作用。笔者认为,现行的殡葬业市场准入制度中,缺失了殡葬协会的有关规定,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重大的立法疏漏,有鉴于此,在今后的法律制度建设中,应该重视行业协会在准入制度中的重要作用,这不仅对规范殡葬业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有着重大意义,也是转变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殡葬业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从业资格,是指对某些社会责任较大、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控制,只有专业技术人员依法取得开业或独立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之后,方能从事该行业的制度。执业资格通常通过考试的方法取得,实行全国范围内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的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经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民政部门授予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后,从业人员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执业资格经注册后,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为了使殡葬业的市场准入制度不对基本的社会伦理道德构成强烈的冲击,政府应当直接控制一定的特殊领域的经营。作为火化和遗体处理的后续环节,骨灰的妥当安置与处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安葬,关系到社会中每个人的最后尊严,属于公共利益中不容置疑的组成部分,按照现行经济法的原则,本应当由政府统一经营,作为一项社会福利向全社会平等开放,而且依据现行的《殡葬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墓是一种被严格控制供给总量的选择性产品。但因为墓地的属性不单单取决于其法律地位,更主要由购买者的文化偏好所决定。在我国一贯的丧葬文化中,选择入土为安始终是不可动摇的最终归宿,所以墓地也一直是殡葬业主要消费产品。在这种强大的心理需求的驱使下,由政府提供的保障性公墓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这种巨大的需求又是国营的墓园所提供不了的。...
总的说来,孝包含“生孝”和“死孝”两个方面,生孝体现在生前对父母的赡养和孝敬,而“死孝”的最主要表现是重视葬礼及其质量。南华县农村地区由于受丧葬传统观念影响较深,对孝道的表达更加注重于在“事死”的殡葬礼仪和形式上,认为重视葬礼、隆丧厚葬才能体现对长辈的孝敬之心,如果对丧事不重视或者简单操办,往往是一种不孝的表现。因此,弘扬孝文化的现代传承,建构符合新时代的新型孝文化尤为重要,对转变群众“死孝”的传统观念具有关键性作用。新型孝文化的主旨在于摈弃传统孝文化的弊端,去除一些掺杂封建迷信的孝文化。因此政府殡葬政策的制定要体现出对新时代孝文化的传承和推广。...
南华县农村地区传统丧葬礼仪较为复杂繁琐,披麻戴孝、亡灵超度、殡硷入棺、土葬等程序无一不充斥着迷信色彩。殡葬改革后实行的火葬礼仪就省略简化了传统丧葬中繁杂的形式。...
人的任何行为都受其观念支配,要改变利益主体的利益行为,首先必须改变其利益观念。通过对各利益主体观念的不断融合调整,逐渐化解矛盾冲突。南华县农村地区群众对于传统丧葬观念根深蒂固,观念的持久性致以群众一直以来都会沿袭固有的丧葬礼仪和风俗习惯,逐渐成为了农村地区的丧葬规范,同时也促进和维护着农村人际关系的和谐稳定。...
(1)与地形景观复合 不同殡葬模式空间与地形景观复合,即结合坡地地形将部分坡地台地化,分成不同高度的平台,在不同台地交接处,可沿挡土壁墙设置壁葬墙,也可在不同平台平坦位置安葬融合景观的墓碑葬。通过将坡地台地化,可将斜面转化为水平面和竖直面两部分,有效增加殡葬面积,同时整个斜面分化为折线形台阶状,殡葬空间也细分为不同高度平台空间,增加空间层次,充分利用竖向空间。通过与地形景观复合,实现与地形环境的高度融合,竖向交通空间错位分布,丰富空间体验。...
1、公共区景观或纪念空间与艺术墓葬空间复合 该墓园定位为对城市开放的人文纪念生态陵园,并且承担一部分城市公共公园绿地功能,因此,为响应墓园人文纪念公园化的目标,利用名人苑艺术墓葬空间具有的教育、观赏、景观、休闲等功能,与公共景观区空间即中央环谷绿廊空间复合,形成功能互动空间互补的整体公共景观。名人区融入公共区中,成为公共区的重要景点之一,共用交通空问,共享绿化景观,名人区的纪念空间也成为公共区的特殊观赏停留空间,名人区的墓穴密度也因为与公共区融合而得以降低,公共区为名人区提供风景优美绿植丰富的外部环境空间,提升艺术墓葬空间品质。借助名人苑的城市记忆展陈和名人事迹的传播,有利于引发群众对生命和历史的思考,成为城市公共生活的一个特殊活动场所。...
东侧名人苑艺术墓葬空间祭拜流线参照“树叶经脉”形态,中间主要道路呈多段台阶平台状,作为纪念中轴线,在不同平台高度向两侧连接线形支路,到达各自祭拜穴位,祭扫完成之后可沿支路到达墓区环路离开,也可沿原路返回到中轴线继续登高。西侧名人苑艺术墓葬空间祭拜流线以枝丫形伸展,有机生长,串联沿线的名人艺术墓葬,流线选择多样,空间体验丰富,墓穴排布自由,一穴即一景,作为景观节点与公共景观园林化游园式路线结合,祭扫流线蜿蜒曲折,曲径通幽,移步易景,具有从公共展示性到安适静谧性的丰富层次,增强空间序列感。...
真正意义上的殡葬活动其实是由人类在进入氏族社会之后由于“灵魂不灭”的思想才产生的。一方面,中华民族自古便相信世界万物均有神灵。另一方面,在面对死亡的恐惧下,人们相信人死后只是另外一个阶段的开始,人的生命并不会随着身体的死亡而消失。灵魂不灭的观念中认为人死亡的只是身体的部分,而灵魂是永生的,死去的人的灵魂会庇佑活着的人。英国文化人类学家泰勒把“相信人并且也相信所有动植物都有灵魂”的信仰,称为“万物有灵论”。...
关于已记载的中国祖先崇拜可以追溯到很早之前,根据考古学的研究显示,在距今18000年前的山顶洞人时期便产生了殡葬活动,而有证据显示这一活动室有某一目的的行为。在人类发展的前期社会其实对于死者的尸首是不加以安葬及处理的,直至到了后期生产力较为发展之后才开始产生对自己不忍亲人曝尸荒野而悲伤,因此将其掩埋,甚至随身葬入死者之前喜好的物品,但此时仍旧不起坟不用棺木也没有任何的标志。...
在对墓园的基地概况和周围的环境进行充分的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对墓园内的各组成部分进行合理的布局,使得墓园各部分之间成为风格统一的有机整体,使得墓园有一个完整的框架,墓园的总体布局还应该考虑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在布局的时候注意和周围的环境相互的协调,要做到组景有序。还应该做到因地制宜,减少对自然场地的破坏,突出景观的主体部分,考虑使用主体的主观感受和心理需求,建造一个多功能化的现代墓园。...
经营土体是殡葬事业单位,多为各级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所,可引入社会资本,由省民政厅审批,经营对象是城镇居民。并以盈利为土要目的,墓园的发展主要是满足消费者的需求。...
墓园的价值早己超出其物理性的功能范畴,更多的则体现在精神性的情感需求与文化认可上。在当今社会、文化、经济全球化发展的的大潮中,我们对墓园的关注与研究己不能局限于功能、形态以及城市规划体系等相关问题上,还应着重探讨墓园的“文化性建构”与“生态性设计”等问题。现今,“文化”与“生态”的议题早己上升为我国的战略高度。因此,对墓园的“文化性建构”与“生态性设计”等方面的相关探讨、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我国现阶段的墓园发展呈现出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人与土地资源的矛盾上升导致高压的环境、社会压力”、“建筑体量与环境对立冲突导致生态破坏”、“墓葬形式固化、单一缺乏生态性”、“缺乏文化的多元展示与科普教育功能”四大方面。基于以上的研究背景,本文力图从“文化地景”的新视角来重新审视我国现代墓园设计所存在的问题。...
“文化地景”视角下的现代墓园设计研究区别于一贯的城市规划设计理论体系,主要是以“文化地景”为研究视角,从“文化”与“地景”两个方面的内容分别探讨我国现代墓园的设计策略。因此,本文基于前期的理论研究、问卷调查与实地调研,提出了“文化再现”策略与“地景整合”策略,以期解决重庆现代墓园在“文化性建构”与“生态性设计”所存在的部分问题,为我国现代墓园设计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建议。...
债权说理论观点持有者主张,购墓者取得墓地埋葬先人是一种租赁关系,墓地购建者将取得的经营性墓地以租赁的方式出租给他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使用期限按双方约的租用年限规定。巾该观点认为墓地租赁合同的标的是墓地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这种墓地使用权具周期性,属于租赁权,而租赁权的本质是债权。当然这也是一种解释,即墓地使用权人为向经营者租赁墓地而提供一些证明材料并支付一定价款,且租期为20年并一次性向经营者支付租赁费用,规范性文件针对20年的缴费周期的规定与《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的规定正好对应。 ...
立法不够明确以及相关重要问题甚至立法缺失,至于墓地20年期限的性质也不能形成科学统一的说法,但是从《公墓管理暂行办法》中可以肯定民政部主张经营性墓地属于租赁性的权利,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所提及的20年期限其实是收费管理事项,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期限。巾墓地使用周期取决于所处土地所有权性质,以及土地用地类型,因用地类型直接关系土地用地期限,墓地使用权的期限对所在土地的用地期限具有从属性。也即一旦土地用地期限届满,墓地使用权的期限也就没有存在的可能。...
一是多为公法领域调整,效力层级较低。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经营性墓地使用权,其关乎每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应当给予较高的法律效力巾。然而目前有效的法律法规都具有公法性质,都是由国务院、地方各级拥有立法权的人民政府、国务院的民政部颁布。这些主体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呈现强烈的行政色彩,且目的更多是维护市场秩序,即使有所涉及调整经营性墓地使用权的性质、法律关系、期限等都是无心之举。而且多数表现为民政、物价等相关管理部门出于便于管理的目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规范性文件虽然数量极大,但大多数仅仅涉及经营性墓地经营、使用情况的批复、检查,以及涉及墓地收费标准及费用的其他事宜。...